
臺南市南區的王小姐來電詢問,因子女就學因素,計畫將戶籍遷出目前居住的房屋,欲了解是否仍可維持原先適用的自住用房屋稅率1.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該房屋雖原經核准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但依113年7月起實施的房屋稅新制規定,如因個人因素需將戶籍遷出時,至少需保留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該屋才可以繼續享有自住用稅率,倘戶籍全部遷出,將被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要適用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除須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3年7月起,還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為1%。
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自住房屋尚未辦理戶籍登記或新取得房屋者,必須在房屋稅開徵40日 (即3月22日,遇假日則順延) 前辦理戶籍登記並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審查核准後才能自當期起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自住稅率為1%-1.2%,非自住稅率為3.2%至4.8%,非自住稅額至少增加1.67倍以上,稅負大幅提高,為避免因此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負擔,財稅局呼籲相關屋主儘早辦理戶籍登記,以確保符合自住優惠稅率,減輕稅務壓力。

財政部指出,有關民眾關心月薪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免繳納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議題,該金額係以單身青年且租屋自住之情境試算,其享有免稅額9.7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13.1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1.8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元,合計在62.6萬元以下可免繳納綜所稅。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政府致力減輕民眾租稅負擔,調高基本生活費、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包括106年度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107年度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4項扣除額、108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13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調高扣除額度50%。另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於106年度、111年度及113年度分別公告調高綜所稅免稅額、相關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並逐年調高各年度基本生活費。該部將於兼顧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下,持續檢討各項規定之合宜性,達成建構優質賦稅環境、維護租稅公平的目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今(11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經開跑,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採「曆年制會計年度」,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至9月30日止。依規定,暫繳稅額應以113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一半(不含房地合一稅額)計算並繳納至國庫;若金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則免辦理申報與繳納。營利事業若選擇「試算暫繳」,須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今年1至6月暫繳損益試算表,並於9月30日前完成申報。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若選擇抵繳暫繳稅額或採試算暫繳者,得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申報軟體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如未以申報軟體上傳附件資料,則須於今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
另外,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營收減少,繳稅有困難者,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稅額大小,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以減輕繳稅壓力。申請方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辦理或以紙本申請書提出申請。
為提升繳稅便利性,營利事業可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企業信用卡或負責人信用卡繳稅(限1張,不可取消或更正)。也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可直接至超商現金繳納,免收手續費,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之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於112年間將該2筆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甲君113年死亡,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致漏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請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如公司沒收其所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嗣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依公司認股權計畫規定,員工須自107年7月1日起服務滿3年後才能行使權利,且最終行使日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終行使日止,部分員工未行使認股權致其失效,失效認股權歷年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認列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遂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如嗣後認股權因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遭沒收或逾期未行使致過期失效時,應留意已認列之薪資費用須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名下之房屋、土地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倘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課稅範圍,無論是否實際獲得拍賣價款,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報繳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名下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房地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760萬元,按適用稅率20%,核定補徵稅額152萬元。甲君主張因積欠債務致房地被拍賣,拍定價金清償分配予債權人後已無餘額,故未實際獲得拍賣價款,認毋須申報等情。國稅局說明,因房地交易所得稅是採自行申報制,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甲君名下之房地遭法院拍賣,拍定價金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獲之餘額為交易所得,其未取得拍賣價款,係因該拍定價金經法院執行分配後,尚不足清償甲君個人債務所致,並非無交易所得。因此,除補徵稅額外,該局另審酌甲君之違章情節,予以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主動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清水區林先生來電詢問,有一塊土地在建廠期間已申請依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是否仍可繼續依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建廠前,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申請依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建廠完成後,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繼續依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豁免規定者外,營利事業須將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並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除明定課稅要件外,亦設有豁免規定,以保障跨國營利事業之正常營運活動不受影響。所稱豁免規定係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符合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微量門檻」,其中實質營運豁免規定極易被誤用。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且其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等消極性所得之合計數,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者,始認定為有實質營運活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100%持有之CFC-A公司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且消極性所得占比小於10%,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認定,依豁免規定應免予計算認列CFC-A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查CFC-A公司雖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惟依所提示之租金支出發票,全年租金支出折合新臺幣(下同)僅約20,000元,且無列報水電費用;次查員工僱用合約,受僱員工係負責各海外市場銷售業務,實際任職地點並非設立登記地,與上開辦法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計算甲公司應認列CFC-A公司投資收益6億元,補徵稅額1億2千萬元。
該局提醒,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國反避稅機制效能,同時兼顧跨國營利事業合理營運需求,營利事業應妥善評估CFC實際營運狀況,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如符合豁免規定,亦應檢附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依限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租賃市場,我國自107年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管理條例),以提升租屋品質。考量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係承租個人住宅再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之C2B2C交易模式,應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結餘數,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即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房屋,並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租賃住宅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30日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並以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查於113年間出租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其主張係包租業者,得以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惟經審核其並非符合前述規定之包租業,出租房屋仍應以收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查獲短漏報銷售額2千37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18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59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符合前揭規定設立之包租業,始得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漏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南投分局表示,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款,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二批退稅將於本(114)年9月1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分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一般退稅方式,亦可以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
該分局提醒申報時使用的統一證號應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留存的統一證號相符,如果填寫的統一證號或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或交換。
該分局呼籲,存款帳戶退稅好處多,外僑選擇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低領取支票、銀行兌現的成本與支票遺失風險,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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