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如開立電子發票須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於次期開始10日內〕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14年1月至2月間因全部電子發票上傳之賣方營業人名稱與稅籍登記不符,涉有未據實傳輸存證之情事,經國稅局通知其於期限內補正傳輸正確資訊,逾限未予補正,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以3,000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另依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卻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之統一發票,隱匿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之事實,經國稅局查獲補徵貨物稅並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該局運用稅務資料庫交查發現轄內甲汽車修理廠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大額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似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修理廠係在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前,及新領牌照登記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改(加)裝車身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而甲修理廠卻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結果被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得免辦產品登記,而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據此,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改(加)裝車身應按含改(加)裝車身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並由各裝置廠商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納貨物稅;如廠商已稅車輛在新領牌照登記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5千元以上者,亦應就改(加)裝車身課徵貨物稅。
該局提醒,經營汽車修理業者,請自行檢視是否有漏報繳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應納貨物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該資金用途,所提領之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病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甲君之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甲君配偶乙君表示,甲君國內銀行帳戶存款係由其提領用以償還甲君境外債務,並提示甲君境外帳戶至繼承日已無餘額佐證,但乙君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該局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上開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相關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得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兼營營業人可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式辦理申報,採用之扣抵方式不同,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將會有所差異,惟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須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112年間取得被投資公司之國內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惟於申報112年11-1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免稅銷售額部分僅列報國內股利收入1,000萬元,漏未將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併同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有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行在家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何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該局表示,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只要申報戶成員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不得適用外,每人每年均可依同法第一項規定,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11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除外,如身心失能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還可依同條規定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11年度為20萬7千元)。
該局說明,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 適用對象 |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 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 長期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 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
|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 | 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
| 在家自行照顧者 | 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該證明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 |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上列其中1種情形且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即可以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若民眾仍有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張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0
撰稿人: 黃中逸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出版品免徵營業稅,又基於上開規定在於提升文化及教育水準之立法意旨,財政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釋規定,國內營業人銷售本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應予以免徵營業稅,不限於本身出版品。因此,報紙及雜誌為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但非屬小規模營業人銷售報紙及雜誌,尚無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於銷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營業人甲公司係經營書籍、雜誌批發業,108年間取具進項憑證金額大於銷項憑證金額甚鉅,且當年度存貨亦無明顯增加,嗣經調查核定甲公司當年度已進貨且已銷售免徵營業稅之雜誌等貨物,卻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額2,400萬餘元,雖無應補徵稅額,惟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非屬小規模營業人銷售報紙及雜誌時,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將免稅銷售額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可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君電話詢問因欠繳稅捐被限制出境,申請以配偶的房屋及土地作為納稅擔保解除出境限制,該擔保品現值如何估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提供不動產擔保的目的,係在其無法繳納時,稽徵機關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因此該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以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限。有關該擔保品的估價,應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算。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足供認定該房屋及土地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君收到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繳款書,應納稅捐合計新臺幣(下同)1,030萬元,因未依限繳納及提供相當擔保,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君為出國洽公,急於解除出境限制,申請以其配偶名下房屋(房屋現值為300萬元)及土地(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作為繳稅擔保,經估算價值為840萬元(300萬元×1.2+400萬元×1.2=840萬元),雖該擔保品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惟未符合足額清償的要件,該局乃輔導A君申請按房屋及土地的時價估算擔保品價值,嗣A君提示不動產估價師的鑑定報告評估市價為1,040萬元,經該局查明屬實,於A君辦妥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及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若認為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與擔保品市價不符時,可主動提示公允客觀的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核實認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適逢中秋佳節需購置禮品贈送予客戶或員工,其購買禮品所取得的進項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宴請或贈送禮品予客戶或員工等,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購買禮品時已決定贈送員工,應以相關費用科目入帳,購入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購買禮品當時並未決定贈送員工,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贈送酬勞員工時,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誤將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或如屬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爆發,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網路團購逐漸升溫,只要找幾位好朋友或同事透過LINE或臉書等方式,就能揪團成立團購群組,由團購主透過與廠商「以量制價」的方式,以較低的價格取得商品,團購主再將商品公開揭示給網友們跟團,網友透過留言「+1」的方式就可以購買。
該局進一步說明,團購主可能針對不同的商品類別創設不同的團購群組,並於不同的電商平台銷售,以規避國稅局的查核,該局積極研析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相關資料,與營業人申報資料互相勾稽比對,並運用選案系統選查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商號除於知名乙社群平台開設A團購粉絲專頁銷售衣服,另於丙社群平台開設B團購社團銷售電器用品,經該局查獲,甲商號同時經營A團購粉絲專頁及B團購社團,並掌握前揭團購社團銷售商品之金流及物流資料,111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1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5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75萬餘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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