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無論以何種方式收款,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切莫認為以親友等他人帳戶收受貨款,即可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漏報繳營業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繳所漏稅額及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及110年間銷售商品到多家店家及夜市攤商,部分款項係透過物流公司以貨到付款方式收取現金後,轉入甲公司負責人女兒A君個人帳戶,部分款項則請客戶直接匯入甲公司負責人配偶B君個人帳戶,經該局進一步釐清銷貨事實且逐一核對相關款項,發現甲公司於上述期間漏報銷售額計3千萬餘元,嗣甲公司也承認了漏稅事實,該局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皆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8億5千餘萬元,經該局查核,係甲公司與交易之相對方解約估列之賠償款,因屬估列數尚未實現,非屬可認列損失之範圍,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時,應以「確定發生」為要件,未實現費用及損失除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者外,應不得列報。公司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生前借款500萬給公司,公司迄今尚未償還,該筆借款是否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給公司且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之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於被繼承人財產,故該筆500萬之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延至112年2月6日,為協助扣繳義務人正確申報,避免錯誤受罰,該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表,請申報單位多加注意,並務必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1.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2.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3.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4.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未對各共有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5.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已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6.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7.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誤按居住者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8.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
9.營利事業捐贈國內慈善機關團體,漏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10.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網路替代馬路,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扣繳申報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請特別注意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於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自行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前開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儲存於電子郵件載具並將發票資訊通知民眾;如果此雲端發票中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至民眾留存境外電商之電子郵件信箱,因此民眾消費時務必提供正確之郵件地址。又信件可能會被歸類至垃圾信件,為避免影響兌領獎權益,請民眾一併檢視垃圾郵件信箱是否有中獎通知。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消費者,有可能是我國境內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因此境外電商應具備判斷電子勞務買受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機制。倘若境外電商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配賦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或機關團體(配賦扣繳統一編號者),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其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下稱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該筆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扣繳義務人若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等情事,致稽徵機關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將逕向該境外電商徵收。
該局提供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稅方式(如附件)並呼籲,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向為各地區國稅局重點工作項目,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倘經選案查核或經人檢舉,該局將依法查核;如經發現境外電商違反稅法規定將依法補稅及裁處。請境外電商務必自我檢視,避免遭補稅及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仍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是屬於不法行為,營業人如果申報這些不實發票的銷售額而發生溢繳營業稅情形,因為是營業人違法行為產生的溢繳稅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國稅局也不會退還。
該局說明,A公司於104年至107年間,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發票銷售額共計7千餘萬元、稅額350餘萬元,交給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事後被查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隨後A公司雖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虛開不實發票所多繳的營業稅350餘萬元,不過遭國稅局否准,A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誠實信用原則是公私法共通法理,民法第180條第4項規定,對於不法行為而給付,不能要求返還,因此營業人違法開立不實發票而導致溢繳稅款,應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而且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也在110年12月17日增訂第7項規定「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並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發票,切勿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不僅觸法,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也會因不當得利不能請求返還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7項規定,不予退還,營業人將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審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李先生列報扶養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同父異母妹妹陳小姐,但陳小姐年幼時已被生母改嫁的繼父陳先生收養,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之兄弟姊妹關係似有未洽,納保官主動介入,協助李先生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
該局表示,經李先生說明,其年幼時父母離婚,父親與繼母結婚生下妹妹没多久,父親即因胃癌過世,繼母再嫁後,妹妹由其繼父辦理收養並改姓陳,妹妹成年後遭遇諸多挫折致精神異常,不得不長期居住療養院,而陳小姐養父早已死亡,其生母及再嫁後生育之其他子女皆無力照顧她,多年來係由李先生支付其醫藥費及生活費等。
該局納保官翻閱民法相關規定並向法務部諮詢,仔細檢視本案相關事證、戶籍資料及綜整李先生主張,認為李先生與陳小姐法律上兄妹間權利義務雖因收養關係存續中而停止,但李先生與陳小姐戶籍設於同址,雖有永久共同生活一家之意,但因陳小姐病情不穩且偶發傷害家人之行為,居住療養院由專人照顧較為妥適,而李先生雖不懂民法收養關係對他們兄妹造成的影響,卻願意出於同胞之情,多年來獨自承擔陳小姐龐大醫藥費及生活費並妥善照料,著實令人感動。納保官再次確認李先生提供之證據,應可認定有扶養陳小姐之事實,立即與原查單位溝通協調,改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關係,核准李先生扶養陳小姐。
納保官用心守護納稅者權益,以合於情理法方式解決補稅爭議,減輕納稅者負擔,也讓弱勢家庭感受到納保官的真心關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平板玻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依貨物稅條例徵收貨物稅。而所謂平板玻璃係指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依規定從價徵收10%貨物稅。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據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其租稅優惠期間原為106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惟為賡續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及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行政院已核定此項租稅優惠期間延長5年至116年11月23日。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臺南市黃先生詢問:基本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6,400元,雇主每月給付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薪資時,原適用18%扣繳率的範圍是否有變動?
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適用6%扣繳率,超過者適用18%扣繳率。因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或18%扣繳率的基準係以基本工資1.5倍來計算,故薪資扣繳率原適用18%者,若112年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可適用6%的扣繳率。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員工為非居住者,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36,000元,因未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6%;若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40,000元,因已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18%;又如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38,000元,其適用之扣繳率及應扣繳稅款分別如下(附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可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逾期則無法申請退稅,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申辦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可透過網際網路採用線上簡化身分認證方式申請(限直撥退稅)及將退稅款存入買受人本人帳戶,此申辦方式無須使用憑證登入及讀卡機,民眾只要依申請畫面格式輸入買受人身分資料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最後點選「申請退稅」,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而且還可使用收件編號隨時查詢案件審核進度,快速又方便。
該局指出,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採用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申請退稅之案件,極少數有因輸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名稱、買受人帳號及戶名等資訊,與買受人身分資料、實際帳號或戶名不合等,致無法將退稅款撥入買受人帳戶,特別提醒民眾務必確認退稅帳戶資料正確,退稅款即可快速的直接撥入指定帳戶。
該局呼籲,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多加留意上述申請期限以維護權益,並請多採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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