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7月15日銷售電腦15臺予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109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109年10月1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5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乙公司已於當期(109年9-10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500元,惟甲公司未於109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輔導甲公司補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補報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給與買受人,卻未依法開立,而以另一營利事業開立的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者,將會遭受處罰,除銷售人未依法給與憑證須受處罰外,買受人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也會被處罰,但買受人如提出檢舉,而且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另外,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因銷售人未給與致未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者,免予處罰。所謂「銷售人未給與致未取得憑證」,是指銷售人未依法給與,致買受人未取得憑證或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而言,至於買受人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是否明知,並不影響其適用免罰規定,但買受人明知而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的憑證,應屬已參與逃漏稅行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不得發給檢舉獎金。
該局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貨物,乙公司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以丙公司開立的發票交付給甲公司,甲公司明知丙公司非其交易對象,仍持丙公司所開立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抵扣銷項稅額,甲公司已有參與該逃漏稅行為,事後甲公司檢舉乙公司未給與憑證,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於裁罰確定並收到乙公司繳納的罰鍰時,不得提撥獎金給甲公司,但甲公司明知而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仍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並指出,營利事業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除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罰則外,其如持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將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的規定,但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該條款規定處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進貨應確實取得交易對象開立的銷售憑證,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報載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聲請破產保護,臺灣投資人關切其存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遭凍結,該如何於所得稅申報時認列損失扣除。
財政部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有出售或交換其購買之虛擬資產,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營利事業於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倘因FTX聲請破產保護,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損失,依同條第7款第2目規定取具法院之破產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說明,國內個人投資人部分,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僅就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課徵所得稅,個人如在境內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倘有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至個人在海外發生之所得,如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則免依該條例課稅。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2條及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提供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所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指個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海外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損失)。
財政部提醒,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宣告破產,致投資人存放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遭凍結一事,請國內投資人應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之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得依前開規定計算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一)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
(二)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三) 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
(四)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五)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六)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該局指出,上述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之認定,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所開立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收據,作為列報費用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使用約定銀行帳戶授權轉帳(下稱約定授權轉帳)方式繳納海關稅規費之繳款人(下稱原約定授權轉帳繳款人),請儘速於111年11月30日前重新辦理約定授權轉帳申請,未於該日前完成申請者,嗣後將無法繼續以約定授權轉帳方式繳納。
關務署說明,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電子化政府服務平台」線上繳費服務即將終止運作,改由海關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稅規費繳納系統承接;原授權同意依國發會傳送之扣繳資料自約定銀行帳戶轉帳繳納海關稅規費之繳款人,須重新約定授權扣款銀行依關務署傳送之扣繳資料繳納海關稅規費。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本項約定授權轉帳調整作業將於111年12月1日正式上線,有使用約定授權轉帳線上繳納大額海關稅規費(每筆及每日逾10萬元、每月累計逾20萬元)需求之繳款人,應儘速以憑證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稅規費繳納系統/(TP001)約定帳戶授權轉帳申請作業」申辦,並將申請表單列印1式2份,以掛號郵寄臺灣銀行延平分行,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406號,待銀行核印作業(約需20個營業日)完成後,海關將以EMAIL通知審核結果。
關務署最後提醒,原約定授權轉帳繳款人屆時未重辦授權者,將無法繼續以約定授權轉帳方式繳納海關稅規費,僅得利用非約定帳戶線上轉帳(每筆及每日限額10萬元、每月累計限額20萬元)或晶片金融卡(每筆及每日限額200萬元)轉帳繳納;超過前開繳款金額限制者,則須透過臨櫃繳現(或電匯)方式繳納。業者倘有相關申請問題,可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299-889),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服務。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再贈與子女,是否會被補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王先生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財產移轉給子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基準,當年度累計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10年度將出售土地款分別存入3個兒子銀行帳戶各220萬元,總計660萬元,案經核定補徵贈與稅44萬元及處罰,甲君以因誤認每個兒子受贈金額未超過220萬元,可以不用申報為由主張免罰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君當年度贈與財產累計金額已超過個人免稅額220萬元,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仍應受罰,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業經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同一年度分筆存入現金到子女銀行帳戶,要注意應累計計算,並於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為220萬元)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應各國鬆綁邊境管制規定,出入境旅客人數持續增加,為避免民眾不熟悉規定,致延誤通關或違反規定而受罰,特別提醒民眾應注意我國入境相關規定,如有須申報事項,請務必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務署說明,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下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成年旅客攜帶酒超過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超過200支或雪茄超過25支或菸絲超過1磅、行李物品總值超過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有不隨身行李、新臺幣超過10萬元、人民幣超過2萬元、外幣現鈔總值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黃金價值超過美幣2萬元、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有被利用洗錢之虞物品或有其他依規定須申報等情形,均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倘未主動向海關申報,逕行經綠線檯通關遭海關查獲者,將依規定處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本辦法第16條規定,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5千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100支或菸絲半磅或雪茄20支入境。
關務署最後呼籲,入境旅客對於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可於入境紅線檯向海關洽詢,如為應申報物品,應主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海關將依法處罰。如須瞭解相關規定,可至該署官網/旅客通關(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項下查詢或洽詢該署所轄各關窗口:
一、基隆關:(02)24202951分機1113。
二、臺北關:(03)3982298。
三、臺中關:(04)26155098。
四、高雄關:(07)8057743。

營業人如有不想繼續經營,而申請註銷稅籍登記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要注意所餘存的貨物或資產,無論是出售、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是屬於銷售貨物;另外,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也會被當作銷售貨物,因此,當這批貨物移轉與他人時,性質與銷售是相同的,所以要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其中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3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經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公司帳上資產(小貨車及自用小客車等)已移轉至股東名下,惟甲公司未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查證違章事證屬實,核認甲公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的情事,除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若不再營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有前述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發現民眾以翻拍他人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方式,冒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形,經國稅局查獲通知後,卻不依限繳回中獎獎金,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11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增訂第2項,定明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如逾期不繳回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A君以翻拍他人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計22筆,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110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經該局查獲於111年3月1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通知A君限期繳回冒領之獎金新臺幣5千元,惟A君逾期未繳回,該局於111年5月16日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仍未依限繳納,爰行政執行分署於111年8月31日向B銀行核發執行命令,扣押A君於B銀行之存款,以清償應繳回之獎金。
該局呼籲,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如屬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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