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查甲君110年給付乙君薪資所得1,860,000元,未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100,200元,甲君雖已申報免扣繳憑單,惟已違反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仍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提醒,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收,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作為義務,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依現行規定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於期限內扣取稅款、繳納所扣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惟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實際發生者不得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其當年度盈餘,應先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再就剩餘盈餘分派,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於所得年度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倘營利事業於多年後遭查獲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增加,其所補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因未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不得列為所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間遭該局查獲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短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案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嗣甲公司主張其已於109年度就案關增加之稅後盈餘80萬元補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8萬元,應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惟查其補提之法定盈餘公積未於108年12月31日前經股東常會承認,是於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不得作為減除項目,故就短漏報稅後盈餘8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款4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有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或自動補報短漏所得額等情事,致盈餘增加而補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應留意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是否係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免因不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以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限,將於111年12月31日屆至,自112年1月1日起,倘經檢舉或查獲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配合該項措施需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該部110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令釋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於輔導期間內(詳附表)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由國稅局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消費者辨識,各地區國稅局於110年印製核發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自販機適用1年或6年輔導期間,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上明顯位置;財政部指出,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經各地區國稅局清查並張貼紅色標示貼紙(即輔導期1年者)之自販機計121臺,透過國稅局實地訪查,超過9成張貼紅色標示貼紙之自販機可自112年1月1日起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
財政部仍呼籲,營業人以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儘速依限調整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免逾限而受處行為罰;至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自販機,雖未屆輔導期限(116年12月31日屆至),建請儘早因應調整。另為響應政府無紙化與節能減碳政策,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輔導營業人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開立雲端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公司之扣繳義務人,於110年度給付中華民國境內之A事務所執行業務報酬55萬元,甲君於給付時已依規定扣取10%稅款5.5萬元,惟未依限於111年1月31日前(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延長至111年2月7日)申報扣繳憑單,遲於111年2月21日始自動補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甲君主張短漏金額比例微小、違章情節輕微,申請免罰,該局以所得稅法明訂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作為義務,俾確保稅捐之正確核課,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各類應扣繳稅款所得時,依規定期限扣取稅款及向國庫繳納已扣繳稅款外,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止)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即使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仍應依照前揭期限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該分局將不定期派員實地或於網路進行消費稽查,以了解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稽查過程中將以經常遭人檢舉短漏開發票或申報銷售額異常(含透過網際網路交易)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之重點對象,稽查時間除利用一般上班日外,亦會視營業人營業時間進行夜間及假日稽查,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該分局補充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此外,如1年內被查獲達3次者,並將受到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分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亦提醒民眾購物消費不忘索取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基隆關表示,「雙11」網購節即將開跑,民眾於境外電商平台購物時,恐因申報貨名錯誤及低報完稅價格,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相關輸入規定,提醒民眾訂購海外商品前,應先了解快遞貨物申報及相關輸入規定,以免不慎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快遞貨物進口時,如完稅價格逾新臺幣2千元或進口人進口次數頻繁(半年逾6次)者,將依個別適用的稅則、稅率課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營業稅或反傾銷稅等稅費;另貨物如需要主管機關輸入許可證者,海關將憑輸入許可證辦理通關放行。該關指出,近日屢有民眾反映,少數集運商及部分快遞業者為了爭取利潤,以「包稅」方式承攬進口快遞貨物,將運費與稅費採定額方式計算,甚至宣稱只要民眾多負擔一些費用,管制物品(俗稱特貨)也可包辦進口,惟每樣進口貨物適用的稅則、稅率不盡相同,輸入規定也可能有異,一經海關查獲以化整為零、虛報貨物名稱、低報價格等不實申報方式,規避輸入規定或應課徵的稅費,進口人不但貨物可能無法提領,所衍生的相關裁罰或刑事責任也須承擔,不可不慎。
基隆關籲請民眾訂購海外商品前,可參閱該關網站張貼之「海運快遞跨境網購須知」(路徑:基隆關首頁/貨物通關/貨物通關須知/海運快遞類/基隆關海運快遞跨境網購須知),並確實遵守進口的程序及規範,慎選快遞業者,切勿聽信包稅或違禁品特貨說法,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業者亦應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共同維護通關秩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利用劃撥轉帳方式辦理退稅,退稅款於退稅日即自動撥入指定的帳戶,有利企業資金週轉運用,安全便利又省時。
中區國稅局說明,111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應退稅案件已完成核退,其中採劃撥轉帳方式退稅案件計8,428件,已於111年10月17日撥入營業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惟仍有283件採支票退稅,請營業人多加利用劃撥退稅,既不必擔心支票被冒領或遺失,又可節省前往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該局特別呼籲尚未採用直接劃撥退稅的營業人,可向營業人稅籍所在地的國稅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
營業人如對申請劃撥退稅作業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或轄屬的國稅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1)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1日(星期一)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種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可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查詢及下載;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設有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同期間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最高減徵4千元,期藉降低民眾購車負擔,鼓勵淘汰老舊汽機車,改善國內空氣品質。
該所說明,中古汽車須同一車主名下登記滿1年後再報廢及購車,始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係為避免民眾低價購買中古車立即報廢適用優惠規定。繼承人報廢或出口繼承登記取得之中古汽車,得將該中古汽車登記於該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之期間合併計算;另考量汽車多為家庭成員共同之交通工具,配偶為家庭核心成員之一,爰自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移轉取得之中古汽車,亦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如欲申請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車主於報廢中古車前,應確認其名下登記期間是否符合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新舊車主如非同1人,不論先購買新汽車再報廢中古汽車,或先報廢中古汽車再購買新汽車,於購買新車至汰換舊車期間「持續」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始得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規定。汰換機車部分,考量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舊車與新車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亦無舊機車登記期間須滿1年之限制,惟報廢(或出口)舊機車與購買新機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仍應於6個月內,始得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
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出售原自住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者,可於重購新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新房地價額占出售舊房地價額之比率,退還出售舊房地時所繳納之所得稅,且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皆適用。該重購之自住房地,於5年內如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如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仍可認定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予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7月以700萬元出售自住房屋A屋,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萬元;嗣於108年10月以1,400萬元購入新屋B屋,並於108年12月5日將戶籍遷入B屋,且居住於B屋,屬自住房地「先售後購」之情形。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重購價額1,400萬元又大於出售價額700萬元,因此甲君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10萬元可全數申請退還。然而甲君嗣於109年8月2日將戶籍遷出B屋,且無上述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之例外情形,據此認定甲君重購B屋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因此對甲君補徵原退還之房地合一稅額10萬元。
該分局提醒,民眾已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者,在重購後5年內,勿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他人,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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