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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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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中獎糾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作廢發票未收回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該發票事後如有中獎,導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國稅局會發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因此,營業人應注意收回並保存好相關作廢發票聯次。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多打等發票開立錯誤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因而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切不可單方面自行任意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甚至負擔賠付中獎獎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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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1日開始,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提供附件整批上傳功能,營利事業僅需將欲上傳附件檔案一次點選即可整批上傳,省時又便利,籲請多加利用。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111930日)前,可利用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整批上傳申報書表應檢附的相關附件,惟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上傳前需先完成網路申報。

 

二、附件資料包含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應檢附相關書表,各附件資料均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經掃描後並依各類別製成PDF文件檔。

 

三、附件的檔案命名原則為:「附件類別-(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副檔名為PDF (例如:06-暫繳損益試算表.PDF06為暫繳損益試算表的附件類別代號),「附件類別代號」可於該申報繳稅系統附件資料上傳作業「檔案格式及說明」中查閱。

 

該所進一步說明,附件上傳後,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會自動傳送電子郵件至申報資料所填的電子郵件信箱,通知上傳情形,營利事業也可自行在該系統「附件上傳」功能項下「附件資料查詢」查看上傳狀況。附件上傳成功後,可列印「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不另編配收件編號。

 

若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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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10712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該屋10910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11181日出售該房地,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陳小姐係於109101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11181日出售時,依規定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持有期間之計算,以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計簽訂預售屋之期間,故陳小姐1118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應為110個月(109101日至11181),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局呼籲,民眾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正確計算持有期間,以免適用錯誤稅率致短漏稅額甚或受罰;有房地合一稅申報問題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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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111)11日起,財政部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試算服務),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遺產種類單純之案件,民眾只要在已故親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透過1張申請書或e指線上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由國稅局主動蒐集整理繼承人、扣除額及遺產等資料,提供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下稱試算書表),民眾確認試算內容無誤並回復,即完成遺產稅申報,省去奔波各金融機構或主管機關申領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繁瑣程序。

 

為進一步簡政便民,財政部優化上開服務,自本年7月起實施以下精進措施:

 

一、申請試算服務,「免檢附」除戶資料

民眾申請試算服務時,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已故親人死亡登記,可免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二、提供試算書表期程,縮短為30「日」

為利民眾儘早完成遺產稅申報及辦理後續繼承過戶事宜,國稅局提供試算書表之期程,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30「日」。

 

三、適用試算服務案件得跨局確認

適用試算服務案件,民眾填妥國稅局所提供之確認申報書,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得就近洽任一國稅局(不以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為限)臨櫃遞送,並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或稅款繳清證明書。

 

四、因故自行辦理申報,與試算資料相符部分「免書證」

民眾倘因被繼承人遺有試算書表所列以外之財產,或其他應調整事項,需自行辦理申報遺產稅者,就試算書表所載財產及扣除額資料與該親人死亡日資料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亦可於網路申報時下載運用,節省申報時間。

 

財政部說明,截至本年719日,申請試算服務案件達4.2萬件,適用案件達2.8萬件,占67%,獲民眾高度肯定。為落實節能減碳愛地球,減少郵寄時間及郵資,配合防疫少接觸,鼓勵民眾採線上申請該服務、下載試算書表及線上登錄回復確認,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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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於今(111)91日開始,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減輕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免辦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今年8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營利事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263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如因受疫情影響已依財政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8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另外,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均無須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對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規定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免出門申辦專區」或「暫繳稅額專區」查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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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給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倘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2年、5年及15年。是營利事業之應付款項倘已逾民法規定之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營造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列高額應付帳款,其中包括轉包承攬工程所發生之工程保留款。依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該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甲公司逾2年未支付之應付工程保留款2,800餘萬元轉列其他收入。惟該公司日後於實際給付該工程保留款時,仍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等其他各項債務,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未轉列其他收入情事,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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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太來電詢問,配偶於110年間死亡,今(111)5月照往例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後發現死亡配偶所得未併入申報,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可免辦結算申報規定者外,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遺有配偶,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申報,並可申報扣除全額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二、如無配偶、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或配偶為非境內居住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其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個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死亡前之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說明,以王太太詢問事項,依規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必須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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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國外業務,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境外進行產品推廣所支付之服務費,除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提供具體服務事證,據以核認勞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依此,當營利事業支付勞務費用時,除取具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如無法提示服務事證,證明與業務有關,仍不得核實認定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勞務費新臺幣4百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為推展韓國市場,委託韓國當地A公司為其提供相關業務推廣服務,雙方並於合約中訂明A公司向甲公司請款時,需併附推展服務成效文件,惟於該局查核時,僅提供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執行推廣服務之相關成效文件,致無法證明該支出確與業務有關,爰剔除該項費用並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用,除提示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注意需提供相關服務事證,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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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正確使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與傳統紙本統一發票不同,非由財政部印刷廠預先印製,部分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未能採行系統自動匯入字軌號碼而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因此籲請營業人在開立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發生誤植其他期別(月份)或其他營業人字軌號碼之情事。

 

  該局舉例,臺北市某停車場因系統作業廠商疏失,誤將前期字軌號碼套用至當月份使用,致開立錯誤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停車民眾,因無法聯繫停車民眾收回發票,該停車場向國稅局報備,經國稅局查明後,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列計違章次數1次。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為避免人為操作錯誤,建議由系統自動匯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賦字軌號碼及檢核,倘不慎使用錯誤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可免受罰;惟應留意1年內計次達3()以上者,依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不適用免罰之規定,如有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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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署表示,進口貨物之運費及其附加費應列入完稅價格計算,進口人應詳實申報前開費用,以免海關查核時發現短()報而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關務署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5款規定,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計算,另運送業者為從事國際運輸除收取基本運費外,亦包含各式附加費,如低硫燃油附加費等,因其係屬運費之一部分,不論由進口人或國外賣方負擔,均應計入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如採CIF(起岸價格)或CFR(含運費價格)交易條件,惟其交易發票並未包含相關附加費者,應將附加費填報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位,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如上開交易條件所含運費已計入附加費,則無須再行填報;進口貨物如採FOB(離岸價格)、FAS(船邊交貨價格)、C&I(含保險費價格)或EXW(出廠價格)交易條件,應將附加費併入運費申報。

 

   關務署再次提醒,運送業者已不定期公告各類航線運費及其附加費,相關費用資訊公開且透明,進口人如未依規定申報,海關將加強審查其進口報單,除影響通關效率外, 一旦發現涉及不法,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以上相關訊息如有疑問,歡迎洽詢本署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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