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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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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本(111)728日發布實施「貨物稅產製廠商採購免稅原料網際網路申請作業要點」,海關配合自同日實施電子化核銷進口免貨物稅原料及線上申領貨物稅免稅照,落實節能減碳,並提供進口人更便捷的通關服務。

 

   關務署說明,廠商進口供製造另一應徵貨物稅貨物之原料可向國稅局申請取得「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核定書」(下稱核定書)後,於原料報運進口時,將該紙本文件臨櫃交付海關辦理免稅核銷。為減少紙本遞送及加速免稅核銷,該核定書自本年728日起改為線上申領,且僅需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37)」欄位申報核定書之許可文件號碼,並確認所申報原料之品名、型號、規格及數量等欄位與核定書所載相符,海關即可免稅放行及線上核銷,加速通關,進口人並可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GB379)進口原料免貨物稅餘額查詢)查得海關核銷後之免稅數量餘額,簡政又便民。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海關同步提供新格式進口免稅原料貨物「貨物稅免稅照」申請、下載電子檔及驗證服務,進口人或報關業者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通關服務/憑證通關服務/(MI36)貨物稅免稅照線上作業;同路徑至免證查詢服務/(GB381)貨物稅免稅照線上驗證作業查詢]申領貨物稅免稅照,無須再親臨海關申辦該類免稅照。另非屬上開貨物而須臨櫃申領之「貨物稅免稅照」格式併予更新,舊式紙本免稅照不再適用。

 

   為利廠商使用上開免稅照線上作業,本署繕具「進口免稅原料貨物稅免稅照下載及驗證操作說明」及「貨物稅免稅照新舊格式對照」,並置於前開網站,歡迎廠商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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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1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1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1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1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1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1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1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11日至同年430日止(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5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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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又依財政部76227日台財稅第7630354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時,亦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尚無漏稅情事,除查明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免予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1月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機具1批,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統一發票,嗣因該批機具出現瑕疵,甲公司於1115月退出該批機具並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與乙公司。甲公司應於1115-6月期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若甲公司購買時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未於1115-6月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除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外,免予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已申報扣抵稅額之進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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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108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08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010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0年度,107108109年度之盈餘如於110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07108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1101031)1年內,填具更正後107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07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09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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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近日出售A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事後卻聽到同樣出售該公司股票的友人表示,其買受人並未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張先生對此感到不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買賣有價證券才須要課徵證券交易稅。又公司法第161條之2及第16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如有印製股票(即採「實體發行」),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如不印製股票(稱「無實體發行」),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現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發行。股票未依上述規定完成發行手續,就不是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股東出售該股票屬於轉讓其出資額,並非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說明,個人轉讓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該股票既非「有價證券」,其出售獲利也不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而是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針對張先生的疑惑,該局建議先確認所出售A公司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未經依法簽證或登錄發行,就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可與代徵人(即買受人)聯名填寫申請書,並檢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3聯正本(收執聯、收據聯、存證聯)及相關證明資料,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依法申請退還誤繳稅款。又出售該股票如有獲利,請記得列入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以免漏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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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期發布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及111年地價稅仍可按2‰稅率課徵;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者,稽徵機關就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同法第41條規定,適用2‰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另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本文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疫情影響迄今已逾2年,各國政府多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民眾跨境移動確有困難,倘國人109年、110年間因疫情無法回國,戶籍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致不符合前述土地稅法設籍要件,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似未衡酌民眾需求及現況,財政部爰發布函釋,對是類案件無論戶籍遭遷出之設籍人回國與否,土地所有權人於1129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放寬其110年、111年地價稅續予適用2‰稅率。相關申請書(附件)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18248b346d300000827bca87426d9514),供民眾下載使用。

 

該署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111)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

 

附「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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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投資境外理財工具(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須依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資料,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該項服務係以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進行試算,並未包含海外所得資料。甲君依稅額試算完成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嗣後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出售境外股票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75萬元,甲君雖主張稽徵機關未提供系爭海外所得資料致漏報,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而應由納稅義務人依實際交易收支情形,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97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雖已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於該年度有海外所得,且金額已達前揭應申報規定而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於案件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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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向境內居住者A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皆由甲公司負擔,A君雖於每月只收取租金50,000元,惟甲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100%-10%-2.11%)〕扣取稅款,即扣繳稅額為5,688元(56,889*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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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日訂定發布「貨物稅產製廠商採購免稅原料網際網路申請作業要點」,相關電子化申辦作業同日配合上線提供服務,貨物稅產製廠商得以透過網際網路申請採購免稅原料。

 

財政部表示,以往產製廠商採購應稅貨物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及第77條規定申辦免徵原料貨物稅相關程序,均採紙本作業方式辦理。舉例來說,某車輛產製廠商自國外採購平板玻璃及採購國產橡膠輪胎,供產製休旅車使用,倘就該等應稅平板玻璃及橡膠輪胎申請免稅原料採購,應先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再憑國稅局核發之「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核定書」(下稱核定書),進口平板玻璃部分,向海關辦理免稅進口,經海關人工比對進口報單與核定書所載無訛後准予免稅放行;採購國產橡膠輪胎部分,輪胎供應廠商憑該核定書開立免稅照免稅出廠,再由車輛產製廠商於免稅照上註明免稅原料入廠日期併同相關文件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稅原料入廠銷案。

 

為簡化產製廠商採購免稅原料申辦作業程序及節省申辦時間,提升進口免稅原料通關效率,落實無紙化作業,財政部訂定上開要點,並運用國稅及關務資訊系統介接,建置產製廠商採購免稅原料電子化申辦機制,分就申辦與銷案作業說明如下:

 

一、申請採購免稅原料作業:

()產製廠商採購進口或國內產製免稅原料,得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下稱工商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採購免稅原料專區」,線上申請採購免稅原料及查詢所在地國稅局之審理進度。經國稅局核准後,依產製廠商選擇,由其自行至該專區下載核定書或由國稅局函送紙本核定書。

()如係採購進口免稅原料,核定書相關資料將同時傳輸至進口地海關,經系統與進口報單進行比對無誤即可免稅放行,並由海關將核定免稅照資料傳輸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供各地區國稅局運用,產製廠商如有紙本免稅照需求,亦可自行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下載列印或向海關臨櫃領取;如係採購國產免稅原料,產製廠商於申請採購免稅原料時可一併授權原料供應廠商至採購免稅原料專區下載核定書,憑以開立免稅照免稅出廠。

 

二、免稅原料入廠銷案作業:免稅原料入廠後,產製廠商以工商憑證登入採購免稅原料專區,線上登錄免稅原料入廠相關資料,並上傳免稅照(進口免稅原料部分可免予上傳),即可完成銷案作業。

 

財政部特別提醒,產製廠商報運進口免稅原料之進口報單應載明核定書許可文件號碼,且進口報單所填載原料之品名、型號、規格、數量等欄位,應與核定書所載相符,俾加速免稅原料通關時效。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愛地球,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並減少群聚接觸,請產製廠商多加利用線上申請採購免稅原料,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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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第一批退稅,將於111729日撥款!申報時如有提供金融機構帳號者,退稅款當天直撥入帳;未提供金融機構帳號者,也會同日寄出退稅憑單。現就整理符合第一批退稅資格者之條件,分享給您知哦(如附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退稅憑單兌領是有期限的,從111729日起至同年930日止。若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5千元者,可持向票面指定的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納稅義務人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務必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向票面指定的付款行或提出交換領取退稅款。

 

該局特別呼籲,尚未能及時提供金融機構帳號退稅者,於明(112)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記得採用帳戶退稅,直撥退稅方式安全又便捷,且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沿用,可謂最佳選擇。

 

另外該局也提供查詢退稅資料服務,納稅義務人除可利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退稅款撥付狀況外,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註冊的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免出門即能掌握退稅資訊。

 

該局最後提醒,國稅局不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於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留心詐騙電話。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確認,以免受騙,國稅局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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