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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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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除租賃契約而支付予個人房東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同法第89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轄內A餐廳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生意不佳,提前與個人房東解除租約並支付違約金20萬元,漏未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房屋給付租金與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二者所得類別不同,應分別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及「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特彙整扣繳申報常見疏失或錯誤態樣供扣繳單位參考。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填寫錯誤。

二、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疏忽未依規定扣取稅款繳庫或申報扣()繳憑單。

三、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未按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扣()繳憑單。

四、租賃物(如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已因贈與或繼承等原因,變更為其他人,但仍誤以原所有權人為租賃之所得人(如原房東已去世,仍以原房東為所得人)。

五、營利事業捐贈慈善機關團體,漏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六、聘僱臨時工漏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所得人為居住者,年終尾牙抽獎價額(屬機會中獎所得)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

八、給付非居住者各項所得誤按居住者扣繳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發現扣繳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或補申報。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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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已於1057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但為免於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CFC制度的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訂定。後來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滿(110816日)及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1111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進一步整理營利事業CFC制度重點如下,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符合CFC定義。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三、我國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四、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依規定辦理國外稅額扣抵。

五、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

該分局特別提醒,因應國際稅制發展,我國CFC制度將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及疑義解答。

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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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民眾只要準備好讀卡機、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的全民健康保險卡和任一電子郵件帳號,即可直接透過網路申請所得及財產清單,免出門即可完成線上申辦,減少臨櫃排隊及往返時間,在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安全又便利。

 

該所說明申請的步驟如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依序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選擇稅別分類–稅務行政項下的財產資料或個人所得資料進行申請,待收到已結案的郵件通知後,再前往該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進度查詢,點選案號逕行下載就完成了。

 

該所進一步表示,國稅局所提供的所得及財產清單皆為個人獨立資料,並無全戶之清單,同戶口其他成員若有需要本人的所得或財產清單仍需以各自的憑證或健保卡線上申請,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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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依1101217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定開徵案件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稅捐稽徵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對其財產辦理假扣押;如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在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徵起。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因涉嫌短漏報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累計高達500餘萬元,於稅捐調查期間,其負責人A君遂將名下價值高達400餘萬元之不動產辦理過戶移轉登記,該分局為保全稅捐債權,即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獲裁定准許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名下其餘財產,促使其繳清所欠稅款。

 

   該分局提醒,針對高風險案件,除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動態資訊,並加速查核案件之審理,一旦發現義務人涉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即著手啟動假扣押機制,以確保國家租稅債權之實現。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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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以親等近者為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還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惟如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不能扣除。而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128日死亡,遺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繼承,原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2),如2人於繼承開始後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3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其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繼承之可扣除金額100萬元認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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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惟夫妻若因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而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係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規定,而向法院聲請宣告者,方得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則表示渠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而此種情形並不符合立法者當初基於考量夫妻分居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除書規定之用意,故仍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與配偶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渠等均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及註明屬稅法規定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惟經該局以渠等不符合得各自辦理申報規定為由,乃將夫妻各自申報資料合併計算稅額後分別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105年向法院聲請分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故應得與配偶分開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復查審理後,認為渠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檢附夫妻財產制契約共同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由夫妻一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所致,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提醒,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請記得要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審查。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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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強化稅務線上申辦功能,落實無紙化政策,財政部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新增線上聲明訴願功能,供民眾申請使用;但財政部強調,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仍需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及相關資料,否則將受「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財政部指出,無紙化是便民的一環,該部基於便民考量新增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惟因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仍為訴願法規定須檢附之法定文件,因此本次「線上聲明訴願」僅有就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之法律效果,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仍須補送紙本訴願書(訴願書上需簽名或蓋章,如有委任代理人並需檢附委任書正本),並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等資料,否則訴願案件將會因屆期未補送,而受「訴願不受理」決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項線上聲明訴願必須是對於該部所屬行政機關,或各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處理屬於財政部主管監督範圍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之訴願案。若對非行政處分不服則屬一般陳情案件,請民眾逕向各主管機關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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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1729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每年將辦理2次公告作業,當年度11日起至630日止核定之案件,於731日前完成公告;當年度71日起至1231日止核定之案件,於次年131日前完成公告,公告日若遇假日則為公告日所屬月份之最後一個上班日。11111日至630日核定之決算或清算案件,原訂111731日為公告日,因遇假日提前至111729日。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辦」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林先生來電詢問,父親去世前3個月曾贈與1筆土地予母親,該筆土地是否須併入父親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林先生於申報父親之遺產稅時,須將父親去世前3個月贈與母親之該筆土地一併計入父親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1181日至8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繳納方式,除臨櫃繳納、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稅額3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或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進行繳納。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服務時間為截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之24時前,但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該局籲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如期繳納。

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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