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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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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間相互贈與房地產,應留意三大稅務問題,包括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契稅。財政部官員表示,配偶贈與財產不課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而贈與房屋則應報繳契稅。首先在贈與稅方面,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果所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因此雖然免稅,但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未來配偶若死亡,依規定,死亡前兩年贈與另一半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也就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在土增稅方面,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配偶間贈與土地「免徵」土增稅,但實際上更精準的說法,僅是「暫時」不課土增稅,未來土地再次賣出時,就是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準,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

 

官員表示,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是採累進稅率,若配偶間贈與土地時申請暫不課徵土增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會使漲價倍數增加,導致得適用較高稅率,未必划算,納稅人可依自身狀況斟酌考量,決定贈與配偶時是否要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

 

最後契稅則是許多民眾常會忽略的稅目,官員表示,契稅條例中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並未排除配偶,因此只要符合課徵範圍,無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的房屋移轉,都要報繳契稅。

 

官員提醒,贈與房屋應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民眾應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房屋稅採按月計算,因此申請變更使用狀態時,還要注意申請時間點,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申請時間以每月15日為分界點,15日以前申請使用情形變更,當月就能適用變更後的優惠。

 

官員表示,房屋稅雖於每年5月開徵,不過在稅額的計算上,其實是按月計算,依每個月的使用情形,認定屋主當月應納的房屋稅額。舉例而言,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就是統一徵收去年7月至今年6月,期間每個月的房屋稅。

 

但如果當月使用狀況的變更,官員表示,這種情況之下,財政部有提供一種認定方式,要依該月的15日為分界點,如果納稅義務人在15日以前申請使用情形變更,當月就能適用變更後稅率,若是在15日以後申請的,就要從次月開始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納稅義務人本月已將原本開小吃店的房屋,轉作自用住宅使用,那就要趕在315日前提出申請,才來得及讓3月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針對網路購物爭議,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稅應該要內含在商品定價當中,而非付款時才額外向消費者收取,建議網路商家正確標示,以避免相關逃漏稅嫌疑。

 

官員表示,近來查核案例發現,特別是網路賣家在銷售商品時,有時會於價格上標明「未稅」,等到消費者付款時,才會另外要求消費者支付5%營業稅,這種做法可能衍生不少爭議。

 

官員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當中要求,應稅商品所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銷項稅額」,即店家讓消費者看到的定價,必須是含稅價格。

 

當店家特別標示未稅價格,官員指出,有些消費者會為了省點荷包,要求店家不開發票,直接以未稅價格進行交易,這樣不僅違反了營業稅法的精神,更讓店家蒙受漏稅的嫌疑,如果被他人檢舉或是國稅局查核發現,後續的裁罰是店家要扛。

 

官員表示,除了漏稅罰之外,針對沒有正確標價,依規定在商品價格內含營業稅的營業人,國稅局目前還是採柔性輔導的方式。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是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税務局舉例,張先生所有台中市北屯區平田段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張先生本人雖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的房屋為其妹妹(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呼籲,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需於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如果超過9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最近適逢營業稅申報期,高雄國稅局表示,每期營業稅申報時,除了各類違規發票之外,還有四類特定類型的發票,包括交際支出、酬勞員工支出、購車支出以及涉及免稅的支出,在稅法上都有明訂,其進項發票都不能申報抵減營業稅額。

 

營業稅申報採進銷互抵,進項稅額可以抵減銷項稅額,官員指出,然而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當中,有規定好幾種不能申報抵減的進項發票類型,基本的精神便在於非關本業的支出,以及違規漏申報的支出,都不能作為進項抵稅。

 

除此之外,官員表示,多數營業人常忽略的,其實是「交際應酬」、「酬勞員工」等二大類支出,相關的進項發票也無法抵減營業稅,舉凡公司內部聚餐、請客戶吃飯,或是購置禮品等支出,國稅局只要看到這類發票,都會主動剔除。

 

官員表示,不過若是辦公室日常營運所需的耗材,像是紙張、文具,甚至是咖啡、茶葉等支出,實務上倒是會認可,讓營業人申報抵稅。

 

部分旅宿單據則會實質審查,向營業人確認實際用途是招待客戶、員工旅行,或只是單純的公務出差,官員表示,若確實為出差或是參與會議,營業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後,相關支出也可申報抵稅。

 

另一項特別的限制,在於購車支出,官員表示,稅法當中明訂「自用乘人小汽車」不能申報進項抵稅,即便是專門接送管理階層或客戶的座車,也同樣不能申報進項。

 

官員表示,就實務上來說,購車單據的查核重點,在於這輛車的規格,如果是「小客車」就一定會剔除,但如果是貨車或客貨兩用車,申報進項就沒有問題。

 

而最後一項規定,在於涉及免稅銷售額的進項,官員表示,諸如生鮮農產等銷售額,營業人銷售時可以免課營業稅,因此相應的進項支出,也就沒有稅額可以抵減。

 

為照顧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等經濟弱勢族群,政府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子出租,只要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房屋稅就可享1.2%的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且不會列入出租人之自住房屋全國3戶戶數計算。

 

該處進一步說明,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該處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按1.2%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

 

為了遏止投資客短期買賣獲利,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房地合一稅」修法,原本持有1年內賣房的稅率45%2年內35%,改成只要2年內賣出,稅率一律是45%。假設有民眾1年半內買賣1筆房產,獲利500萬,新舊制度下的稅額就差了將近40萬元。房仲業者也舉出3大漏洞,如果賣方謊報成交價、開假發票浮報裝修費用,或仲介費造假,雖然都可以降低房地合一稅,但都已經觸法。

 

比手畫腳帶看物件,無論中古屋、新建案通通買賣正熱,政府祭出打炒房措施,行政院會11日通過房地合一稅修法,目標擊退短期持有房產的投資客。

 

財政部長蘇建榮:「把那個適用高稅率的部分,我們把它延長時間,從1年內延長到2年以內。」

 

依照房地合一稅計算,獲利金額扣除成本費用等,假設以2000萬元買入1筆房產,持有1.5年後賣出,獲利500萬元,以法定最低扣除額成交價5%計算,在舊制中,12年內賣出的稅率是35%,稅額131.25萬元;但以新制來算的話,只要2年內賣出稅率都是45%,稅額變成168.75萬元,兩者相差37.5萬元,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房仲業者詹秉恆:「台北市平均交易價錢大概在2000萬左右的話,那他可能在實價登錄上,或者是在申報政府機關的稅務單上面,可能就會寫到2200萬左右,那等到他賣的時候,他浮報的這200萬的空間就會不用報稅。」

 

不動產交易申報不實,除了最高處15萬元罰鍰,還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房仲業者詹秉恆:「透過買發票,增加你在裝潢上的成本,那達到這個投資客,他去增加他成本,降低他稅務的部分。」

 

透過增加裝潢成本,提高扣除額,但要是被抓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仲介費上限是6%,如果申報時報好報滿,增加扣除額,但實際上卻沒有支付仲介達到6%的佣金,除了涉嫌偽造文書,也同樣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新制還沒上路,已經出現降稅暗黑手法,政府要有效打炒房,祭出高稅率,也得抓漏,嚴格執行。

 

已享受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的企業,如果最近又將適用優惠的資產轉作其他用途,北區國稅局表示,查獲者針對轉作他用部分,補徵5%營所稅,並加計利息。

 

官員說,正因為投資項目有限制,財政部另有規定,相關投資享有租稅優惠之後,自減稅或退稅日起算三年內,如果企業又將相關資產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是變更原使用目的,就必須補稅,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官員表示,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出租」,假設某企業去年以盈餘購買營業用的三層樓建築物,合計3,000萬元,已全額享有盈餘減除優惠,但該公司今年又將該建築物的其中二層出租,使用目的就不再是自行營業用,國稅局將會就其中2,000萬元部分【原價3,000萬元÷3(全棟樓層數)×2(已轉作出租用途的樓層數】補徵5%稅,並加計利息。

 

國人習慣在農曆新年期間到廟宇參拜祈福並小額捐款,依據所得稅法17-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於申報捐款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檢附捐贈收據列舉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因此,該寺廟只要是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且非屬安太歲或光明燈等有對價之給付,皆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提醒,大部分的慈善捐贈多以小額為眾,基本上不會超過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惟若是有特定目的或對象的慈善捐贈,且金額大於220萬元時,稍不注意,則有潛在稅負風險。

 

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若當年度贈與加計捐贈金額後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主張慈善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必須該受贈單位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

 

吳能吉建議,無論捐贈標的為實物或現金只要價值超過220萬元,贈與人應先向稅局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始交付捐贈財產,以避免捐贈後稅局審查不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而被課徵贈與稅與未申報罰緩。

 

同樣地,若繼承人因宗教信仰擬捐贈被繼承人之財產予寺廟,並於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惟經稅局審查若不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則該捐贈標的需課徵遺產稅。此外,繼承人繼承財產後之捐贈,屬繼承人贈與之行為,仍需就超過免稅額之部分課徵贈與稅。

 

什麼時候需要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遺贈稅法採「屬地兼屬人」主義,主要有三種情形需申報贈與稅,包括境內國民贈與財產、境外國民或外國人贈與境內財產、喪失我國國籍兩年內贈與。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時,應在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依據贈與人、贈與財產所在地等分為三種情形,都要辦理申報。

 

首先,國稅局表示,經常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無論是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應該合併計算同一年度的贈與財產金額,依據「屬人主義」,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舉例而言,甲君設籍台北市並經常居住在台灣,他把在美國的銀行存款10萬美元、在台灣的銀行存款300萬元,全都贈與兒子,這時候甲君就屬於我國境內國民,且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在匯款日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第二種常見情形,若是居住在我國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把我國境內財產贈送他人,根據「屬地主義」也一樣是贈與稅課徵對象,

 

第三種情況,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在兩年內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他人時,也應課徵贈與稅。官員表示,這是為了避免有人透過喪失國籍來規避贈與稅。

 

除了贈與稅外,財政部官員表示,遺產稅也是一樣道理,兼採屬地屬人主義,只要我國境內遺產或是我國國民遺產,都必須課稅。

 

財政部提醒,在遺產稅方面,若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境外國民,所適用的遺產稅扣除額將有所限制,包括親屬扣除額都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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