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列舉扣除 捐贈抵稅上限為20%綜合所得

 

國人習慣在農曆新年期間到廟宇參拜祈福並小額捐款,依據所得稅法17-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於申報捐款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檢附捐贈收據列舉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因此,該寺廟只要是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且非屬安太歲或光明燈等有對價之給付,皆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提醒,大部分的慈善捐贈多以小額為眾,基本上不會超過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惟若是有特定目的或對象的慈善捐贈,且金額大於220萬元時,稍不注意,則有潛在稅負風險。

 

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若當年度贈與加計捐贈金額後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主張慈善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必須該受贈單位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

 

吳能吉建議,無論捐贈標的為實物或現金只要價值超過220萬元,贈與人應先向稅局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始交付捐贈財產,以避免捐贈後稅局審查不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而被課徵贈與稅與未申報罰緩。

 

同樣地,若繼承人因宗教信仰擬捐贈被繼承人之財產予寺廟,並於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惟經稅局審查若不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則該捐贈標的需課徵遺產稅。此外,繼承人繼承財產後之捐贈,屬繼承人贈與之行為,仍需就超過免稅額之部分課徵贈與稅。

閱讀 412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