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跨國合約當中,扣繳稅常常成為本國企業報稅的罩門,台北國稅局表示,查核實務上常發現有些企業,沒有搞清楚扣繳所得的歸屬,額外幫自身錯誤列報損失或費用,被國稅局發現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外國母公司管理服務費時,合約支付總金額900萬元。
由於對方在我國又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因此要依規定扣繳20%所得稅款(180萬元),因而加上稅費之後,整案實際列報的成本費用為1,080萬元。
然而仔細檢查雙方合約,管理服務合約上的總金額就只有900萬元,而且是讓國外母公司負擔稅款,這間國內公司等於付完總額後,自己又多誤報180萬元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理論上營利事業在使用外國母公司的會計系統、管理系統、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時,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其相應的扣繳稅,也應該是外國營利事業應負擔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不得列為國內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不過就實務上而言,官員表示,很多跨國合約簽訂時,可能會要求我國企業負擔相關稅費,雙方在考量稅費成本後,重新精算合約上的總額,如此我方企業報稅時,就可以直接依照精算後的合約總額來列費。
不過,在此案例中,官員指出,雙方既然約定總額僅900萬元,提示的合約當中也未明訂要由我方負擔稅費,那麼該公司誤將扣繳稅額外列費,自然就會被國稅局剔除,雖然誠實申報並未構成罰則,但還是要補稅處理。
去年新冠疫情造成民眾無法自由進出國門,有國人因此滯留國外無法返國,也有外籍人士無法出境或留在台灣避疫,造成稅務身分改變,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調換,恐導致稅負加重。財政部賦稅署發函全台五區國稅局,要求若遇到類似案件要透過個案審核方式,以對納稅人有利的方式處理。
財稅官員表示,稅法規定,只要在國內有住所(有戶籍)或住滿一八三天,就屬我國稅務居民(居住者),五月要申報綜所稅,稅率最高百分之四十;在台居留超過九○天的非稅務居民(非居住者)則所得要「就源扣繳」,扣繳率最高百分之廿一。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舉例,有位陸籍主管去年春節回陸過年後就因疫情無法返台,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須就源扣繳百分之十八,居住者的薪資則五月結算申報綜所稅並有扣免額,計算之後就源扣繳相對不利,國稅局查核後同意他以居住者身分報稅。也有民眾去年出國家洽公,因疫情航班停飛無法滯留國外,導致變成非居住者,國稅局最後也同意當事人可以居住者身分報稅。
一般而言,非居住者稅負相對低,尤其是高所得者,若因疫情導致稅務身分轉變使稅負加重,當事人可主動提出申請,國稅局會依個案處理。
官員提醒,必須因為疫情等因素導致無法返國,並提出相關證明,國稅局審核通過後,才會對當事人做出比較有利的處理方式;國外有些國家同意有條件進出,這類個案就不適用從寬認定的規定。
疫情對影視娛樂活動影響尤其嚴重,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廠商如果受到疫情影響,調整卡拉OK等娛樂機台設置數量,可以主動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調減應納娛樂稅。
根據《娛樂稅法》第9條規定,娛樂稅有二種計算方式,第一種是由業者自行按每月代徵稅款,於次月10日前,填寫自動報繳書繳納;第二種方式,是針對經營方式特殊,營業規模較小業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填發繳款書,要求業者在繳款書送達後10日內繳納。
官員表示,除了以實際售票資訊進行申報的業者,不少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的業者,基於營業規模,或經營方式等原因,可能是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按查定方式課徵娛樂稅。
官員表示,業者可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減少設備,以便調降應納娛樂稅額。
財政部日前公布「109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各項必要費用標準都維持不變,房東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必要費用仍是以43%計算,今年5月報稅適用。而若依據住宅法、租賃條例等,房東加入一般或社宅包租代管,必要費用率可提高到最高60%,成為愛心房東可享更多減稅優惠。
財政部公告,去年民眾出租固定資產,其必要費用仍以43%計算,與前一年相同,等於租金1萬元當中,可減除4,300元,僅5,700元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43%是部頒標準,若納稅人可以提出單據,例如修繕費用等,也可核實申報,不過不同的成本申報也有所限制,例如裝潢修繕費用,只能抵減當年度租賃所得。由於部頒標準及核實申報只能擇一,房東當年度若沒有投入太多成本修繕,通常採部頒標準會較為有利。
企業生意往來,難免累積部分負債帳款,中區國稅局表示,在申報營所稅時,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留意各類款項的法定支付時效不同,從二年到15年不等;其次,如果有款項超出法定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當年度就必須轉為其他收入列帳。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報稅時,很多支出都會在權責發生年度列為費用,但帳款實際上並未支付,由於《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當中,對於各類帳款訂有法定期限,如果持續拖到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過期了,理論上營利事業便不必再支付,因此應重新列為收入課稅。
民法當中針對各類款項的請求權時效不同,官員表示,一般而言,大多數的款項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不過民法也針對特定款項訂有較短的請求權時效,以營利事業常經手的為例,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等,請求權逾五年未行使則消滅;另外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請求權逾二年未行使,就會失去效力。
官員表示,諸如前述列舉的款項,企業通常在權責發生年度便已列費,但如果等到請求權消滅時,都還沒有給付,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2條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
不過在某些案例中,即便債務已經拖過法定期限,官員說,還是有些企業本於誠信,仍在債權人請求權時效逾期後,選擇清償相關款項。
在這種情況中,即便稅務上已經轉列為其他收入,如果未來仍有實際給付,還是可以於「營業外支出」列帳。
實務上在部分案例中,雙方約定的支付期間,與原本稅帳上的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其他情形導致請求權時效有延長,這些情況企業也可以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企業用於修繕設備、改善辦公室所需支出,有二類認列方式,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繕的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如果相關維護足以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就可能要列為資本支出,分年認列折舊費用。官員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規定,企業名下為了營業使用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如果有必要進行修繕,包括粉刷牆壁、地板修補或水電設備修理支出等,可以視為維持資產正常使用的必要支出,以費用列支。
然而設備器材在維修之後,有機會延長未來的使用時程,官員表示,查核準則第77-1條對此又另有規定,如果修繕費支出可以增加原有資產的價值,這筆支出就不是列為費用,而是要列入資本支出,與原有資產的殘值合併,重新設定耐用年限、計算每年可用的折舊費用。
官員指出,這邊要留意最主要的認定要件,在於修繕後增加的耐用年限,如果修繕後加值的效果,理論上不會於二年內耗竭,譬如室內配電設備換置後、房屋新購置冷暖氣設備等,這類名為修繕的支出,自然就必須化為資本。
修繕資產後,要估列幾年效能所及年限呢?官員表示,這方面就比較自由,企業依實際情形、自身需求估列即可,舉例而言,假設某工廠去年12月1日修繕機器設備支出72萬元,預估增益效能所及年限為三年,那麼在將這筆支出資本化的過程中,可以額外於今年報稅時,依比例提列2萬元折舊費用(72萬÷3年÷12個月),列報於去年度營所稅申報書。
小額短期修繕工作,依法也得以用當年度費用列報,官員表示,營利事業修繕或新購固定資產,雖然讓既有資產變得更耐用了,但預估新增耐用年限不會超過二年的話,支出金額在於新台幣8萬元以下,此類小額的資產支出,還是可以列為當年度費用,簡化徵納雙方的管理成本。
又到冬季進補的時節,料理米酒需求量大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之料理米酒規定,料理米酒係指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應有「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
該局說明,在國內產製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專供烹調用酒,倘符合菸酒稅法第2條料理米酒之規定,其出廠之課稅方式按每公升9元菸酒稅額課徵,惟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料理米酒,係屬「其他酒類」,非屬「料理米酒」,其課稅方式以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菸酒稅額。換句話說,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應歸屬「其他酒類」,不得以料理米酒名稱標示。該局提醒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另請酒製造業者審視原核准之菸酒產品若不符料理米酒規定者,請依規定重新辦理菸酒產品登記並註銷原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如有菸酒稅相關課稅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企業運用法定租稅優惠合法節稅,要留意最低稅負規定,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享租稅優惠而減免的所得額,大部分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另外計算基本稅額,與營所稅擇高繳納。
官員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基本稅收,根據該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如享有租稅減免優惠,在申報營所稅時,雖然可以享節稅效果,但還是要額外列入另一項「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舉例來說,官員表示,先前查核發現某公司在整個2018年度當中,只申報整筆全額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的免稅所得,共1,260萬元後,算出營所稅課稅所得額為0元,當年沒有繳納營所稅。
但官員表示,這間公司忽略了最低稅負制的規定,以前述促參法為例,近年的促參案件的相關收入,都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對於營利事業而言,最低稅負制可享50萬元免稅額,並適用12%稅率,該公司應以基本所得額1,260萬元,減除50萬元免稅額後,算出基本稅額145.2萬元。而當年的營所稅為0,「擇高」後要繳納145.2萬元基本稅額,並不是完全免稅。
官員指出,營所稅、基本稅額是擇高繳納,對於一般收入複雜的營利事業而言,雖然享有部分租稅優惠,但還有更多的應稅所得,未必會受最低稅負制的影響,但申報部分仍應如實申報。
官員表示,不少租稅優惠應放進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取得證交所得,或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等規定享有租稅優惠,都要留意最低稅負規定。
財政部針對各類硬體資產訂有法定耐用年限,台北國稅局表示,申報營所稅估列折舊時,要列報合規項目,以免估算錯誤視為漏稅。
台北國稅局近日查核發現一起折舊算錯的個案,甲公司在前兩年買了一台全新的空調設備,要價400萬元,列於財產目錄當中,後來申報營所稅時,也按照耐用年數五年計提折舊80萬元。
然而國稅局調查時發現,這台「空調」非常高級,從發票及估價單明細當中判斷,採購內容包含冰水主機、空調箱、水泵、送風機等,在分類上屬於「中央系統冷暖器」,法定耐用年數為八年,所以重新調整甲公司列報的折舊額,從80萬元調整為50萬元,認定短漏所得30萬元、補稅6萬元。
除冷氣機與中央系統空調的差別,官員表示,另一種常見的錯誤是建築物,由於不同材質,法定耐用年數不同,實務上也常發現有營利事業依錯誤年限計算折舊,因而遭到補稅。官員建議企業在採購前後,先到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當中查詢,以免提列折舊錯誤。
有鑑於美國新政府即將交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4)日舉辦稅務論壇,提醒台商前進美國,要留意拜登稅改主張、州政府課稅權,以及盈餘匯出扣繳稅等三大稅務議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表示,美國新政府即將於下周交接,相較原總統川普的「美國製造」減稅政策,新總統拜登在競選期間提出不少稅改政見,包括將企業所得稅從21%提高至28%、要求美國股東們為受控外國公司(CFC)繳稅,以及對於外遷之後,仍向美國市場返銷貨物或服務的企業,課徵10%懲罰性稅負。
徐有德指出,未來企業遷出懲罰稅若實施,對於有意規劃在美國落地投資的台商而言,影響其實不大,但如果是美國華裔人士經營的當地公司,有意要回台上市櫃,股權重組過程中,就可能要留意增稅風險。
德勤亞太區國際稅務中心亞太區協理張立華指出,未來拜登的稅改政策,仍會由美國國會把關,雖然三個增稅方向與民主黨風格契合,但未來實際上的推行,譬如企業所得稅是否會上修至28%,或可能僅上修至25%左右,從競選期間的表現觀察,其實不無變數。
除了稅改影響之外,張立華表示,台商在美國做生意,除了聯邦政府享有徵稅權外,還要留意各州及地方政府的規範,多數台商也對州稅較為陌生。就實務上來說,美國公司其實未必根據註冊設立的州別來納稅,而是依據其雇員於該州的居留天數、在州內交付貨物情形、在該州持有財產等指標,或是代理商、網路銷售或交易金額等其他形式的經濟關聯,來判斷是否須在該州申報並繳納州所得稅、銷售使用稅。
張立華表示,由於台美之間沒有租稅協定,因此台商在美國設立子公司,匯出當地盈餘時,將會面臨高達30%盈餘匯出扣繳稅,這是台商赴美投資最大的稅務成本,雖然仍可透過第三地控股架構,或債權投資等方式合法節稅,然而美國國稅局仍握有相當的裁量權,台商投資前務必諮詢專業稅務規劃。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