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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 不得標示為「料理米酒」

 

       又到冬季進補的時節,料理米酒需求量大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之料理米酒規定,料理米酒係指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應有「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


       該局說明,在國內產製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專供烹調用酒,倘符合菸酒稅法第2條料理米酒之規定,其出廠之課稅方式按每公升9元菸酒稅額課徵,惟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料理米酒,係屬「其他酒類」,非屬「料理米酒」,其課稅方式以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菸酒稅額。換句話說,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應歸屬「其他酒類」,不得以料理米酒名稱標示。該局提醒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另請酒製造業者審視原核准之菸酒產品若不符料理米酒規定者,請依規定重新辦理菸酒產品登記並註銷原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如有菸酒稅相關課稅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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