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之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登記,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前揭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持以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另指出,納稅人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課稅範圍。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年終尾牙季來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無償贊助客戶、廠商尾牙摸彩獎品,要注意開立發票、交際費列支等規定。
官員表示,最近查核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某間經營家電製造的公司,前年12月曾將其自行產製的十台電視機,無償提供給關係廠商當作年末尾牙抽獎獎品,也依時價開立全額發票,不過最後在稅帳調整時,卻同樣誤以時價金額列報交際費,引發後來補稅的問題。
此處須留意的規定有兩項,首先就營業稅方面,官員表示,贊助產品視同銷售,必須依時價開立發票,發票買受人是贊助方自身,且這張發票也不能申報進項扣抵。營所稅方面,贊助給廠商的產品,並不是依照時價列帳,而是按照產製的實際成本轉列為交際費。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因名稱變更而為不動產更名登記,非契稅課徵範圍,毋須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按照契稅條例之規定申報繳契稅。但公司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名稱變更,因公司未經解散,其公司法人人格並不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辦理變更名稱登記,並無移轉所有權之事實,無契稅條例之適用,不須要課徵契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婚姻關係若因配偶過世而解除,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亡人可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部分遺產稅負擔。
官員表示,當配偶的其中一方過世時,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可以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當配偶之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以將另一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平均分配雙方剩餘的財產差額。
當這項規定與碰到遺產稅時,就會形成節稅的效果,官員表示,在配偶其中一方過世,婚姻關係因而解除的情況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規定,未亡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後,取得的金額作為遺產稅的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日起算一年內,完成差額分配的給付。
明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萬元,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今年是月薪在3萬5,700元以下適用6%扣繳率,超過3萬5,700元適用18%,明年分界點調高到3.6萬元。
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
誰是非居住者?所得稅第7條規定居住者定義,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不符居住者定義的人即為非居住者。
沙鹿稽徵所官員說,非居住者大部分是外籍人士,尤其是第一年來台或者合約到期最後一年在台的外籍人士,會居住不滿183天。
前面提到對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而公司就是扣繳義務人,公司給付薪水給非居住者,要依規定扣繳稅款。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萬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明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萬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3.6萬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超過3.6萬元者,按給付總額扣取18%。舉例說,公司2021年2月6日給付非居住者麗娜薪資所得3萬元,應扣繳稅款1,800元(3萬元×6%);給付馬修月薪4萬元,應扣繳稅款7,200元(4萬元×18%)。
如果過年發給年終獎金,例如公司發給麗娜1.5萬元獎金,合計2月給付月薪4.5萬元,超過3.6萬元。全月扣繳稅款是8,100元(4.5萬元×18%),前面給付3萬元扣繳了1,800元, 後面發給1.5萬元獎金時,得扣繳6,300元(8,100元-1,800元)。
官員說,如果馬修後來在台居住超過183天,那就變成居住者,和一般國人一樣辦理結算申報,也可以退稅。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起上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房屋、土地依據取得原因不同,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常見分為三種情形,包括買賣取得、繼承取得、配偶贈與取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在2016年11月間以2,500萬元購入高雄市一間透天厝,並在2018年2月間贈與給他,後來陳先生在2020年11月中出售,屬於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案件,此時成本應如何認列?
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適用新制案件,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而依據取得房地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也有所不同,國稅局表示,常見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況是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這時候,取得成本就是指買入房地時的價格;第二種則是繼承取得,或是非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這類情形則是依據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做為成本。
第三種情形則是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會依據原始取得方式,成本認列方式有別。
以太太贈送房地給丈夫為例,若太太原本是從他人手中買下房地,則是比照前述第一種情況買賣案件;若太太原先是因為繼承或受贈取得,則是比照前述第二種情形的繼承、受贈案件。
舉例而言,依據前述陳先生案例,由於陳先生的房地是「父親」贈與,屬第二種情形,應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作為成本,不能以父親購入時的價格2,500萬元認列成本。
不過假設贈與人換人做做看,則情況有所不同。若陳先生的房地是「配偶」贈與,且配偶原先取得方式是以2,500萬元購買而得,那麼陳先生賣出這棟房地的成本,才能以2,500萬元來認列。
為協助國內生技醫藥產業,台北國稅局表示,當業者與外國企業合作時,在智財授權、委外研發等兩種模式上,都可以享有一定的租稅優惠。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生技醫藥題材受到市場關注,官員表示,生醫產業的獲利模式特殊,研發工作占重中之重,在產業實務上,常會與外國業者合作研發,資金往來的過程中,目前稅法有提供若干優惠,可讓業者減免扣繳稅的負擔。
首先,如果國內生醫業者希望自行開發或引進新產品及技術,因而需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官員表示,在給付權利金時,可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的免稅規定。官員指出,這項租稅優惠需要取得經濟部工業局的專案核准,才可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國稅局提出免稅申請。
另一種主要的研發模式,在於委外研發,官員表示,這方面也有現行的法規可以適用,國內生醫業者若是委託外國醫藥研發公司,進行新產品或技術的研發工作,理論上研發的成敗風險是由我國業者承擔,研發成果也是我國內業者享有,所以過程中支付的款項,就屬於研發服務報酬。
支付這筆研發服務報酬時,扣繳稅有什麼優惠呢?官員表示,如果委託研發的外商公司,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對方就有資格在款項支付前,向國稅局申請,以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來所得額,若申請成功,國內業者支付研發報酬時,扣繳稅款也就可以獲得相應減免。
(臺中訊)近年來許多產婦選擇到照護機構坐月子,而照護的機構大致可分成二種類型,一種是產後護理之家,另一種是坐月子中心,雖然都是提供照護服務,但房屋稅的核算卻不相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的產後護理之家,提供產婦及嬰兒的基本照護、產婦傷口及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護理服務;其使用面積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事產婦膳食及嬰兒看護的坐月子中心,因非基於專業需求,而是一般生活照顧所衍生的服務性質,且不須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就可設立,其使用面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為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政府提供租稅優惠,雇主、外國專才符合一定條件都可享優稅。外國專才方面,年薪超過300萬部分減半計稅,目前自超過年度起算三年,國發會也將修法延長為五年;雇主方面,支付給外國專才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等,都可列為費用。
台灣防疫表現佳,今年就業金卡核發件數也增加不少,對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專業人才、相關雇主可把握相關租稅優惠,符合一定條件即可適用。
國稅局表示,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規定,具有我國所需的科技、經濟等領域特殊專長的外國特定專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超過新台幣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三年內,各年度薪資超過300萬元部分,半數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此外若有海外所得,也無須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課稅。
國稅局提醒,要適用這項租稅優惠的外國專才,除須獲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聘雇許可,或持有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外,還須符合三項規定。
首先,是因工作而首度核准在我國居留;第二,必須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的特殊專長專業工作;最後,在受聘雇或取得就業金卡前五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不是所得稅法規定的境內居住者。
國發會為吸引更多人才,將修正攬才專法,包括將鬆綁永居規定、延長外國特定專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至五年、擴大健保適用身分等,修法通過後對攬才將是利多。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若是教育部核准登記或立案短期補習班,其教育勞務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果是未立案、未登記的補習班,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5%營業稅。
2017年我國發生女作家自殺案件,朝野立委要求徹查補習班稅籍,財政部在2017年公告函釋、要求所有補習班應課徵營業稅,以達到掌握稅籍目的,當時也研擬取消1986年所訂定的立案補習班免徵營業稅優惠函釋。
但教育部發函通知,認為一般立案補習班仍為販售教育勞務範圍,若課徵代徵性質的營業稅,營業稅是由最終買受人承擔,中間的業者皆可扣抵營業稅額,業者仍會將營業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教育部也引用營業稅法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費用。
財政部經評估後、2019年發布新函釋並取消2017年版本,訂定立案補習班只要登記稅籍即可、免課營業稅,但如果是販售非教育勞務的商品,比如說考試用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仍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未立案或未登記補習班必須登記稅籍、且各項商品與課程都要列為營業稅範圍。
另官員也指出,立案補習班雖然皆免課營業稅,但所得稅方面可分為獨資、公司型態。獨資補習班收入歸屬個人所得,但可以依照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減除費用,剩下收入依照綜所稅率課徵5~40%稅負。目前我國多數補習班皆為獨資型態,例如文理或技藝類補習班,其費用標準皆適用50%,也就是五成收入可列為費用,剩下五成則歸列為所得課稅。
若為公司型態補習班,則適用20%營所稅,但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如場地租賃費、補習班教師薪資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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