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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之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登記,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前揭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持以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另指出,納稅人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課稅範圍。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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