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透天厝共4層樓,只有1樓店面出租給超商,其他樓層都是自己住,地價稅還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不可出租、營業,其都市土地面積不可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而且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以民眾詢問的案例來說,若透天房子只有1樓供出租或營業使用,2樓至4樓供自住使用的部分地價稅得以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負相差4倍,土地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要件,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109年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110年)才可開始適用。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私人補習班所書立之相關憑證可否比照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憑證免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惟各地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然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仍應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近日有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在自己的住家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是否會增加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屋頂僅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不會增加房屋稅。但如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之建築物,則依其建築面積、構造、高度等評定其房屋現值,按月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陳先生在自家建物頂樓裝設太陽能板,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不會增加房屋稅。但如果在屋頂以搭建棚架的方式裝設太陽能板,且該棚架設有門窗、牆壁,就屬於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主建物核課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是屬於屋頂增建建築物,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受罰。
如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臺北市土地寸土寸金,不動產的價格普遍高於其他縣市,臺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近期打算買賣房地產的民眾,請注意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做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是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9月1日以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新購土地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加強便民服務,該處特別針對最近1年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取得土地的新所有權人,若尚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要把握節稅時機,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109年就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的話,只能自次年才可適用,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如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1.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4項:
1.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2.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等於契約中載明由受贈人負責償付並取得確實履行之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不得扣除。
3.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
(財政部65.9.7台財稅第36067號函)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後,若不慎放到超過限繳期日,可就近洽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補發稅額繳款書持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或向所屬各分署繳納。
稅務局指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依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各分署執行時,通常會先寄發傳繳通知,該通知書如有顯示繳款專用條碼(欠繳本稅、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合計金額未滿2萬元),可於繳納期限內持通知書至全國統一、全家、OK、萊爾富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若未列印繳款專用條碼者,則須於繳納期限內持通知書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郵寄移送機關繳納。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一、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繳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繳納。
二、查定課徵: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三、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以滿60日為起算日)
二、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中市以6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日為起算日。(僅臺北市、新北市適用)
三、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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