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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透天厝一樓出租給超商,其餘樓層還是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透天厝共4層樓,只有1樓店面出租給超商,其他樓層都是自己住,地價稅還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不可出租、營業,其都市土地面積不可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而且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以民眾詢問的案例來說,若透天房子只有1樓供出租或營業使用,2樓至4樓供自住使用的部分地價稅得以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負相差4倍,土地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要件,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109年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110年)才可開始適用。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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