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辦理印花稅票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如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辦理印花稅票註銷。
該局指出,實貼印花稅票者,應依規定辦理註銷,如違反註銷規定,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銷花,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舉例,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該處也特別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含稅,以免發生短溢繳之情形。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7)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財政部說明,個人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並銷售者,依該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以下簡稱95年令),除外觀具有營業人之形式要件外,稽徵機關係以是否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課徵營業稅準據,惟該要件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稽徵機關查核個案時,常遭質疑裁量基準不一,致生爭訟。
此外,個人將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該二函以下簡稱81年函)、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以下簡稱84年函)及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以下簡稱104年令)規定,係以「土地持有期間」、「房屋使用狀態」及「房屋銷售情形」等要件,作為徵免營業稅準據,並未探究該個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且近年來迭有發生個人建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後,僅出售分得1戶房屋,因未符免課徵營業稅要件,遭稽徵機關補稅裁罰,與稅法對於個人從事營利行為始課徵營業稅意旨有間。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澈底解決前開個人售屋課徵營業稅爭議,該部蒐集近年來相關法院判決等司法實務見解,並參酌相關法規後,重新規範個人售屋之營業稅課徵規定,本次發布新令重點摘述如下: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四、 廢止財政部81年函、84年函、95年令及104年令。
財政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應確實依上開課稅規定,就其交易頻率及數量等情綜合判斷後妥處,不得逕將每年度銷售達6戶以上者,一律認屬應課徵營業稅之範疇,以符營業稅立法意旨,並維護租稅公平。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辦理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時,曾發現民眾將已銷花的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憑證上使用,該局呼籲民眾如溢貼印花稅票時,可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切勿揭下重用,如經查獲,除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將依情節重大,照所揭下重用的印花稅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雅婷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7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另印花稅法第24條規定,違反第10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法註銷,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註銷,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依規定銷花,以免受罰。如需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該局或其民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繳款書證明聯經收款蓋章後,即可代替印花稅票使用。另外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即可自行網路申報,更省時又便利。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於今(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案關於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本次修法將有助落實公平合理課稅,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另該部已完成相關繳款書格式核定,並將儘速配合修正資訊系統,期能無縫接軌。
(臺中訊)林小姐日前花費1萬5,000元於牙醫診所做陶瓷假牙,付費時診所人員向她另外收取60元,並貼用同額的印花稅票於收據背面,林小姐向地方稅務局詢問該項自費要繳印花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醫療院所收取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每件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為已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則應加蓋「印花稅總繳」戳記。本案林小姐至診所看診植牙時,繳交1萬5,000元現金,則診所於給付林小姐之醫療費用收據,應由診所貼用60元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看診時支付掛號費150 元,部分負擔50元,其他屬非健保自行負擔之費用(自費)200元,除部分負擔50元免徵印花稅外,其餘費用350元之醫療費用收據,則須繳交印花稅1元。該局提醒,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向病患收取掛號費、住院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時,出具之醫療收據請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稅務局表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開立交付與會員之收據,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所開立之收據,始有免納印花稅之適用,其他組織團體收受現金所開立並交付之契據,仍應依規定貼繳印花稅票或向所在地之分局辦理報繳印花稅手續,如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被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緩,請業者注意以免遭受處罰而因小失大。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稅率計算稅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只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不須持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該契約書不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如承包工程合約)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按每件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承攬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購買印花稅票黏貼,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缝處,加蓋圖章以為銷花,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未貼或貼用不足者,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未經銷花或註銷不合規定者,處5至10倍罰鍰;若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處20至30倍罰鍰。罰則之重,不可不慎。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