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2年9月1日起至10月2日止。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該分局說明,為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暫繳申報期間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因非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營利事業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
(二)營利事業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營利事業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該分局提醒,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暫繳申報)下載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惟逾期申報及特殊會計年度之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林小姐
電話:05-5345573轉1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不論有無符合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皆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機關團體是否符合行政院頒訂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須等到其辦理結算申報後,並且經稽徵機關審查始能核定,所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所提醒,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當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10月2日),不符合免辦暫繳條件者應於該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逾期或未辦理暫繳申報,將按日加計利息徵收稅額。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連絡電話:(04)8332100 轉10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針對碳排放量較大的企業增訂碳費徵收機制。財政部為推動企業e化、達成節能減碳目標,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器」,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線上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計算減碳量。
該局說明,ESG為企業永續發展之關鍵指標,分別代表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和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經大平台統計全國最近一年電子發票開立數量逾82億張,減碳量合計957,971公噸,營業人可於企業網站揭露開立電子發票之減碳效益(如減少幾公噸碳排放量資訊),達成永續發展並提高企業形象。
該局籲請營業人主動開立雲端發票,並協助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ESG),並提高企業形象。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範圍包括: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辧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500萬元,惟查該金額係投資其所承租辦公室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辦公室裝潢工程支出係屬租賃改良物,與前揭相關規定不符,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500萬元,補徵稅額25萬元(5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駱曉華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指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公司發行股票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發行者,方屬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課稅範圍。倘公司發行股票未完成法定簽證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應由證券出賣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甲君112年度出售持有未上市(櫃)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票10,000股予乙君,可請A公司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加查公司股票簽證資訊(項目代號A18),確認A公司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若A公司股票確認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買受人乙君應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A公司股票確認未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出賣人甲君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買賣股票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前,應確認股票是否完成法定簽證程序,以避免誤繳。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謝佳妤
電話:(04)23051111轉756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另依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亦準用該辦法。
若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規定設置帳冊,確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柯小姐
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2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如收取餐點費用以外之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年中承包乙公司舉辦之中秋聯歡活動,合約中載明提供乙公司20位員工每位新臺幣(下同)2,000元精選套餐計40,000元,並加收1成服務費4,000元,所以甲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為44,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提醒,餐飲業者如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林怡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自行出售或被法院拍賣,也不論獲利或虧損,都要在房地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上述房地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該局舉例說明,林君於110年3月5日買賣取得A房地,後來因無力清償債務,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李君112年8月22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則林君不論該房地拍賣有無獲利,均應自112年8月23日起算30日內(即112年9月21日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俾免受罰。
該局並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地,如係因無力清償債務,致依法遭強制執行拍賣,而屬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之一,即使持有該房地期間未滿5年,仍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惟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A商號新進店員因不諳收銀系統操作,於112年8月6日重複開出2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有中獎,2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本標準免予處罰。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盧建忠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03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在相關部會通力合作下,普發現金整體作業順利,截至今(112)年8月14日止,已超過2,304萬人請領,逾9成7民眾透過多元管道領取普發現金。普發現金領取期限至今年10月31日止,惟仍有部分民眾尚未領取,該署呼籲符合領取資格之民眾儘速選擇適合的方式領取。
財政部國庫署提醒,今年9月底前出生嬰兒,領取期限也是到今年10月底,請務必把握自身權益,儘速完成出生登記取得國內戶籍後於期限內領取。此外,該署進一步提醒,9月底前出生嬰兒應由父母或監護人代領,如果打算採登記入帳或ATM領現,應先領有嬰兒之健保卡,並使用父母或監護人的帳號或提款卡領取;如果採郵局領現方式,已領有健保卡之嬰兒,請代領人務必攜帶嬰兒之健保卡,若嬰兒尚未領有健保卡,得以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作為嬰兒身分證明文件;代領人除攜帶嬰兒之身分證明文件外,亦須攜帶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健保卡等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尚未領取民眾(含9月底前出生嬰兒),建議使用登記入帳作業,省時省力,免排隊,另民眾可至全國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貼有「全民共享普發現金」識別標誌之ATM機臺操作領現或至郵局臨櫃領現,倘有相關問題,請撥打1988 客服專線洽詢。
財政部國庫署再次強調,政府不會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到ATM或網路銀行操作轉帳,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千萬不要上當,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王淑儀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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