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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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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繳款書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的財產恐遭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如果拍定後分配價額不足清償所積欠稅款時,仍會繼續向納稅義務人催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稅捐的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其中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更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當拍定後所配的價款不夠清償納稅義務人的欠稅時,該欠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會因他的財產被拍賣,就免除剩餘已確定應納稅款的義務。因此,稅務局仍會依法清理這些未獲清償的稅捐。

該局溫馨提醒,請記得在繳納期間內繳稅,以免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甚至被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拍賣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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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及連續假期向來是消費零售通路的旺季,鑒於年假期間發生某飲料店因為發票用完而暫停開立發票給顧客的新聞事件,營業人應提前預估連假期間發票使用量,若發生發票臨時用罄,切勿以「發票沒了」為由漏開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11411-12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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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21日至531日,因5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11日至531日,因5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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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5)年215日起至同年316日止,民眾可申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申請方式可利用網路申辦,也可以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試算書表以掛號方式寄發,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則直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完成報稅。民眾如要變更掛號郵寄地址,請於上開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如不願收到稅額試算書表(例如民眾想自行報稅),可主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手機等多元、便利方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財政部陸續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等多元便捷報稅措施,並簡化網路申報流程,只要透過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執行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基本資料、所得、扣除額及應繳(退)稅額無誤或依需求編修報稅資料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經統計,113年度稅額試算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11%,網路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88%,顯示網路申報為民眾主流報稅管道,該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快速又方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該部亦推動各項稅制措施,減輕民眾所得稅負擔。例如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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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5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2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CFC投資收益。
四、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五、 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適用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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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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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養育子女家庭的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8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則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5千元;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千元為限,不足2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114年度出生)5歲及19(就讀大學114年度繳納學費3萬元),甲君今年(115)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1歲及5歲等2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計375千元(15萬元+225千元)及就讀大學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千元。綜前,甲君幼兒學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共可扣除40萬元(375千元+25千元)。上開2項特別扣除額,並無排富規定,全體國民均適用,適度減輕所有養育子女家庭之經濟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系統會自動計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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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今(11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倘申報戶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還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也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甲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則甲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27.8萬元(21.3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19.9萬元〔全戶免稅額58.2萬元(9.7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8萬元〕,差額部分是該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7.9萬元(127.8萬元-119.9萬元),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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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自11371日起施行,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課徵,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房屋持有人認定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課徵。但每年31日起至6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的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次期的房屋稅課徵月數超過12個月,最長達16個月。

該局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1日起至當年630日止,計12個月。舉例:1143月起課的新屋,該屋1143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與115年期房屋稅併同於1155月開徵。若甲於11441日向乙購入該屋,甲為115年期(次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課稅所屬期間自11431日起至115630日止,計16個月,甲負擔115年期房屋稅為16個月而不是12個月。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屋買賣投資規劃,請特別留意房屋稅起課年月及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並將房屋稅納入投資成本考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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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關籲請進口人通關時應檢附真實發票,並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以免觸法受罰。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相關文件,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如經海關查獲繳驗不實發票,除對進口人追徵所漏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若涉及偽、變造發票者,涉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防杜逃漏稅捐,海關與內地稅稽徵機關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使不法業者無所遁形,另設有事後稽核制度,縱然貨物已提領放行,依法海關仍得要求進口人提供進口貨物之紀錄、文件及會計帳冊等相關資料,如查獲不法情事,將依法裁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關呼籲進口人切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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