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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扣繳】115年1月起扣繳申報期已開跑,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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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1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11日至2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另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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