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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贈與」土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

 

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函釋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土地所有權人,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3326181轉238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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