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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解除買賣契約,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解除買賣契約,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令規定,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足印花稅票(款),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納稅義務人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該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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