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前於107年3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核釋公司進行合併或收購核認商譽之要件及不得認列之情形,並明定審查「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證明文件,該等文件已檢討刪除易生爭議或與核認商譽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並將直接、必要文件項目列於「商譽核認檢核表」,公司提示上開證明文件並填附「商譽核認檢核表」,得核實認列商譽。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發布之「商譽核認檢核表」已放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利事業如有需求,可自行上網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