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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執行業務者統一發票中獎請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中獎統一發票向指定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適用給獎規定,中獎是無法兌獎的,但買受人如為編配統一編號之扣繳單位執行業務者,其屬得領獎之中獎人,請不要讓兌領獎權益睡著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中獎時,請代領獎人於領獎期限內,攜帶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電子發票證明聯或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代領人身分證明文件,並應蓋執行業務單位章,於領獎收據填寫中獎金額,在空白處加註代領人個人資料及聯絡電話,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洽填收據領獎,但不得至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便利商店、全聯、美廉社領獎,請代領獎人留意以免跑錯兌獎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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