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或營業人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若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舉辦人應於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課徵相關手續,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稅務局說明,舉辦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不論舉辦場次,舉辦人應事先向活動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有關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於舉辦前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將會被處以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如未代徵繳納娛樂稅,除追繳稅款外,還會處以5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舉辦演唱會等臨時性娛樂活動,舉辦人切莫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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