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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運送契據非印花税課稅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貨運業者所書立之運送契據,包含客商向公私交通運輸機關托運貨物之託運單據、運送契約及公私交通運輸機關出給客商憑以向到達地提取貨物之單據,或代理運送人所訂發之書據,免繳納印花税。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屬憑證稅,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印花稅法所規定之各種憑證,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因67年7月5日修正公布之印花稅法已將運送契據自課稅標的排除,目前印花稅法規定之憑證僅包含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汽車貨運業者所書立之運送契據已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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