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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原訂於1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現延長一年至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期補辦結算申報,如依補報期限補辦結算申報且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業經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804570280號令修正發布,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延長一年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政府基於愛心辦稅且逐步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顧營業人轉換電子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倘營業人尚未導入電子發票,仍請儘速規劃辦理導入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可簡化買賣交易流程、解決傳統發票書寫錯誤及發票遺失等問題,並響應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增加交易雙方便利性,另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開立B2B電子發票建置成本低,只需具備可上網電腦、讀卡機及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即可開立,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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