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白鹿颱風外圍環流挾帶強風豪雨,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因而遭受災害損失,請把握災損報備三步驟,首先是動手清理前記得先「拍照存證」,然後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0日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該局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如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符合下列情形者,可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1.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2.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3.營利事業可出具會計師受理災害損失之簽證報告或受損標的物已投有保險可提示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不限金額多寡)。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銷售額核定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