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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住宅外側壁面供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雖有收取租金,但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其用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廣告物在不影響自用住宅使用情形下,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事,土地所有權人可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才能自當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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