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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贈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贈與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另指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如經查有事證,  顯示該移轉土地行為確屬「贈與」而非「買賣」,即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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