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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台商抵減大陸稅額 留意稅基

 

台資企業在中國大陸投資賺錢,回到台灣報稅時,想要主張在大陸已經繳稅以減免營所稅,台北國稅局指出,此時要留意「稅基」的差異,不能直接用全額收入申報抵減,還得同步列舉相關成本,算出可抵稅的所得比例,以免遭調整補稅。

 

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2017年的營所稅申報案中,從大陸拿到1,280萬元技術服務收入,大陸客戶匯出時就已經被扣繳10%稅款,換算為新台幣約為130萬元,這間公司也如實以130萬元申報抵稅。

 

然後國稅局實際查核後,官員指出,發現這筆技術服務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還要再減除790萬元相關成本,剩下的490萬元才算是所得,最後核算出甲公司的抵稅上限只有83萬元左右,因此對甲公司補稅47萬元。

 

官員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支付的收入,要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課徵所得稅;不過為了消除重複課稅的問題,在大陸地區已經繳過的稅,可以從應納營所稅當中扣抵。

 

然而能夠抵減的額度是有限制的,官員表示,為了避免大陸收得稅較重,害台灣這邊收不到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規定,企業在大陸地區的所得,換算為台灣地區適用營所稅率後,算出來的額度,即是抵減上限。

 

官員表示,除了額度上限外,還要注意計算的基準是「所得」,因此不能用原始收入計稅,還得再將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或損失等,再以算出來的所得額計算抵稅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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