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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基隆關籲請業者依新修正規定正確申報出口租賃品納稅辦法及統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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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於本(109)116日以台關業字第10910128921號公告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七、納稅辦法有關免列統計之復進口貨物代碼,以及八、統計方式免列統計之出口貨物統計方式代碼,並自同年月20日起實施,請業者注意。

基隆關指出,依據關稅法第53條規定,貨樣、科學研究用品等貨物,在出口翌日起1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的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所以出口租賃品須符合關稅法第53條所列貨物品項,且於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才可享有免稅。為免商民誤解所有出口租賃品,原貨復運進口皆可適用免稅規定,特別修正出口租賃品出口統計方式代碼與復運進口納稅辦法代碼,要點如下:

一、出口統計方式:

()刪除原代碼9E,另新增代碼53,限關稅法第53條的貨物填報。

()新增代碼2R,其意義為出口租賃期限未滿1年的貨物及代碼2L,其意義為出口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貨物,供非屬關稅法第53條貨物品項的出口租賃品填報。

二、進口納稅辦法:

()修正代碼99,將原代碼意義2.修正為關稅法第53條之貨物。

()新增代碼3R,其意義為出口租賃期限未滿1年復運進口的貨物及3L,其意義為出口租賃期限1年以上復運進口的貨物,2者稅款繳納方式皆為「繳現」,供非屬關稅法第53條貨物品項的出口租賃品復運進口時填報。

基隆關籲請業者於報運租賃品出口及其復運進口時,參照上述修正後內容正確申報統計方式及納稅辦法,以免誤報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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