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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111年第4季及112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了,可以電子支付帳戶或行動支付繳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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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第4季和1121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核定稅額,原繳納期間為1122110日,因考量郵政機關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繳納日期改訂為11221322日。

前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透過以下多元管道繳納稅款:

繳稅方式

說明

現金

1.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
便利商店(限稅額3萬元以下)繳納。

晶片金融卡

1.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插卡即時扣款繳稅。
2.
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
  (
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任何人可代繳)

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

1.透過電話語音轉帳繳納。
2.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轉帳繳納。

信用卡

電話語音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輸入信用卡及繳納相關資料,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電子支付帳戶
/
行動支付

1.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
2.
選擇電子支付帳戶或行動支付綁定之信用卡、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內如期完納稅款,以免逾期致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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