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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總統今(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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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總統今(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條文。

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112615日起至1146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二、刪除逾期繳納貨物稅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1)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期限,為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考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上開條文修正生效日為112616日,為保障同年月15日購買節能電器者之退稅權益,該部發布解釋令,規定於該日購買節能電器之買受人,其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税額之期限,為該條文112616日修正生效日之次日(即同年月17日)起算6個月(即同年1216日,遇假日順延至同年月18日)內。

 

財政部表示,上開貨物稅條例修正案有助提升民眾選購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將加強宣導該項節能減碳利民措施,俾利各界充分瞭解,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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