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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

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1日起開始,為利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早報繳早安心,多用網路申報節省寶貴時間。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1日至9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另外,財政前核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但該函釋僅係放寬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的認定標準,並非免除營利事業得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義務,因此營利事業雖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惟至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16月仍有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為確保自身權益,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非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否則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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