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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配合社會住宅政策,國產署積極多元提供國有不動產供社宅興建及使用

 

  推動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國產署發揮國有財產「土地公」角色,積極依住宅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配合提供國有不動產供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落實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的居住需求。
  國產署表示,該署歷來均積極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提供所需國有不動產,截至112年9月,該署提供76.17公頃(約23萬坪)國有土地(撥用25.48公頃、捐贈25.88公頃、出租14.05公頃、出售10.76公頃)及115筆國有建物(撥用10筆、捐贈105筆)【詳附表】,並保留410.56公頃(124萬坪)國有土地、3筆國有建物供主管機關辦理社會住宅的規劃與興建。
  另國產署為配合住宅政策及增加活化利用國有房地管道,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自112年3月起辦理國有房地包租,第1、2批共標脫57戶國有房地。將賡續篩選適宜標的,並按季辦理公告作業。此外,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都市更新政策,積極參與都市更新分回房地,將優先提供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作社會住宅使用。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為確認住宅主管機關就該署經管待活化國有土地有無規劃興建社會住宅需求,該署自111年起針對屬住宅區且符合社宅基地選址原則者,先徵詢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確認無興建社會住宅需求,始續處招標設定地上權相關前置作業。該署後續將持續關注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興建社會住宅需求及政策發展,積極依住宅法等相關規定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協助落實社會住宅政策。

附表:

興辦

主體

處數及面積

提供方式

撥用

捐贈

出租

出售

合計

住宅

主管

機關

土地

處數

56

-

4

-

60

面積
(公頃)

25.46

-

3.17

-

28.63

房地

處數

2

-

-

-

2

面積
(公頃)

0.02

-

-

-

0.02

建物
筆數

10

-

-

-

10

住都

中心

土地

處數

-

89

27

28

144

面積
(公頃)

-

25.88

10.88

10.76

47.52

建物

筆數

-

105

-

-

105

面積
(公頃)

-

0.85

-

-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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