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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清查作業即將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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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3項條件,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上述核准免稅案件均會列管並定期清查,以防止逃漏。113年度預計於7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對於此類列管案件辦理檢查,稅務局除逐案書面檢查外,也會就社福私校主管機關提報加強查核名單、書面檢查有疑義及已書面檢查2年之案件,會同主管機關、地政機關人員進行實地勘查。檢查事項包含:

1.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
2.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3.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 
4.法人章程有無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5.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如經清查不符規定者,例如受贈土地遭他人占用、出租他人或未按該事業設立宗旨使用等情形,除將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呼籲受贈之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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