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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房屋稅新制-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非自然人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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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差別稅率2.0已於11371日上路了,房屋稅條例修正後,關於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屏東縣102,000)以下免徵房屋稅的規定,修正為以自然人持有為限,且限制戶數為3戶以內,所以第4戶起則無免稅之適用。

若自然人持有10萬元(屏東縣102,000)以下住家用房屋,於114228日全國累計未超過3戶者,不需申報擇定,稽徵機關將會逕行核定免徵房屋稅。

另外,若自然人於114228日持有前述免稅戶數全國合計超過3戶者,應於114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322日,114年適逢假日順延至324)可向任一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免稅的房屋,將分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函復核定情形;屆期未申報者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將按114228日之房屋稅額高至低排序,主動核定稅額前3高者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擇定之房屋倘與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同,該等房屋自次期(115年期)開始免徵。若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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