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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股利免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政策宣導】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股利免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公司遲遲未支付的股利,即使過了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並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

 

該所進一步說明,「股利」係屬資本之利息,當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時,公司以「應付股利」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而增列費用,因此,公司遲未支付的股利,並不須要轉列為其他收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也就是說,公司之應付股利超過6個月仍未給付者,雖然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但必須視同給付,歸併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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