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停車場用地等),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減免地價稅的土地(例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尚未申請減免或適用特別稅率者,請務必於113年9月22日(因遇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今年度地價稅才可以減免或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114年起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55課徵,土地如符合下列自用住宅用地四要件,於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經核准後,今年度地價稅節省至少4倍稅金。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