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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48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納稅義務人,要繳納當年度全年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行駛公路被警方查獲,車輛所有人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自動補繳欠稅,屬查獲欠稅資料之前補繳稅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截止日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5月31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應貼印花稅之憑證,如稅額巨大而不便實貼印花稅票於憑證時,可向該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只要將已納之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自用小貨車,可否適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04年1月1日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所以自用小貨車如符合該規定,且有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事實,即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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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土地,但在其死亡時,該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漏未將被繼承人尚未收取之土地價款申報以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前揭民法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惟移轉該項財產予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尚未履行之債務,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可以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時仍然存在者,以及尚未收取之價款,均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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