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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5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或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9月1日死亡,其於113年10月15日贈與子媳乙君房屋1棟,惟乙君於114年6月1日與甲君之子丙君離婚,因此,甲君死亡時,乙君與甲君已無親屬關係,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也就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係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配置於研究發展活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相關佐證資料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其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至於在研究發展單位或其他單位從事行政管理人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相關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下稱房地合一稅)或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下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雖可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但不包含隨屋附贈移轉給買方的家電用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同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有關不動產交易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係指個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才得以於計算所得時計入成本項下。惟不論是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常見民眾列報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廚房用品,因該等用品係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非屬不能拆卸、搬遷之固定物,且亦與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有別,自不得列報為成本。…
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符合課徵田賦(目前停徵),除了土地本身須符合農業用地規定外,實際使用情形也必須依法作農業使用,若未經核准而鋪設水泥、堆放廢棄物、搭建設施或作其他非農業用途等,可能因此被改課地價稅。…
「沒親自收到稅單,就不用繳稅」這是錯誤的喔!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有土地、房屋或車子等財產,每年都要繳地價稅、房屋稅或牌照稅,當郵差已將稅單交由您所居住的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員代收,或您家雖無人簽收而將稅單寄存在郵局並留下送達通知,這個時候就是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不會因您本人沒有實際領取稅單而影響送達效力。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郵差送達稅單時,如納稅義務人不在住居所,得交由同住家屬、受雇人或社區管理員等適當人員代為收受;如無人可代收,則可將稅單寄存於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通知領取,依法均屬有效送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清理欠稅,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跨機關緊密合作,針對鉅額欠稅案件成立專案小組追查,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抱持「拖延過期」或「脫產移轉」的心態,以免面臨財產遭強制執行,甚至影響個人出境與聲譽! 該局指出,許多民眾常誤以為欠稅只要「避不會面」或「名下無財產」,稽徵機關就無計可施。事實上,稽徵機關可透過跨部會資訊查核機制,深入追查金融帳戶變動、人頭過戶、虛偽交易等隱匿財產行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新房地供自住使用(先售後購);或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先購後售),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竣戶籍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還已納稅額或扣抵應納稅額。但為防止短期炒作及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的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原來所有的「農業用地」,於死亡前經政府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受限於土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尚未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導致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法按變更後的用途使用,只要現況仍維持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就能比照「農業用地」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仍作農業使用,若符合以下(一)、(二)兩項條件之一,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免徵遺產稅:…
許多疼愛子女的父母總想在子女婚嫁時,贊助子女結婚基金,又擔心會被課徵贈與稅,因此,想要擁有最佳節稅效果,千萬不要錯過這個絕佳福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了每年得各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額外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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