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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485)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辦理印花稅票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如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辦理印花稅票註銷。 該局指出,實貼印花稅票者,應依規定辦理註銷,如違反註銷規定,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銷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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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於今(14)日公布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主要內容係授權財政部商訂條約或協定,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及強化稅務合作,重點說明如下:一、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二、前述條約或協定之執行應基於互惠原則,並規定不得與締約他方進行資訊交換之5種情形,以保護納稅者權益。三、依據商訂條約或協定得執行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資訊之個案、自動及自發資訊交換。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稅務資訊;應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例如按「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之資訊,應於審查後提供,不受金融及稅務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四、授權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關訂定子法規,定明適用範圍、執行方法、提出請求、蒐集、資料提供內容、時限及方式、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基準及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之程序等相關執行事項。五、應配合提供資訊之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及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相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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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享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的前提是,委外加工比例不得超過三成。 為提振國內景氣,鼓勵企業投資,政府在2009年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2008年7月至2009年底,一年半期間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符合要件者,其新增投資產生的所得,五年免徵營所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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