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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知識】欠稅車輛向執行機關辦妥分期繳納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仍應處罰

欠稅車輛向執行機關辦妥分期繳納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仍應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接獲多位民眾反應,其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辦妥分期繳稅手續或已依該分署核發傳繳通知書之繳納日期繳納,為何使用牌照稅仍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所謂「逾期未完稅」之期限,是指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上所訂之繳納期限,而不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核發傳繳通知書之繳納日期,納稅義務人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日在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前,即有「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又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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