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稅知識】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
【北斗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有關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金額、憑單申報及適用對象等問題,該所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取得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二、扣繳義務人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之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小額給付免予扣繳及免列單申報規定之適用對象除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外,亦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四、所得人如為營利事業(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按規定扣繳並列單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