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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知識】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雖然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查稅知識】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雖然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民眾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薪資,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確有虛報情事,該營利事業縱使減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後,所得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3,000,000元,經檢舉人檢舉虛報薪資700,000元,經稽徵機關調查後,認定虛列薪資700,000元,經剔除該筆薪資後,課稅所得額為 -2,300,000元。

甲公司雖然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應就短漏之所得額700,000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119,000元(短漏報所得額700,000×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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