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有關地方稅、國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費、滯納金受償順序,依財政部賦稅署103年10月30日臺稅稽徵字第10304614250號函釋,依欠繳金額比例受償。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稅捐債權與102年1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施行後發生之健保費、滯納金,同屬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如執行案款不足清償時,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應按稅捐債權(含國稅及地方稅)及健保費之欠繳金額比例受償,並就稅捐受分配總金額依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第1款地方稅優先於國稅受償之規定,分配地方稅及國稅之受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