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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花招】公司股東藉放棄新股認購權

【查稅花招】公司股東藉放棄新股認購權並指定特定人認購,如屬迂迴無償轉讓者,應課徵贈與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011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函釋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

 

但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其他第三人(含法人)

但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且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經核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家族公司,9995股東臨時會通過增資1,000萬元,發行新股1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000元,並由董事會訂定認股基準日991018

 

原始股A君及B君於該日前放棄增資認股權並由董事會洽特定人C君及D君認購,經A君、B君係夫妻,C君、D君係其子女,A君等4人均為該公司原股東,且 A君為公司董事長、B君為公司董事,

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之掌控力,且該特定人為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子女,又該公司增資後每股淨值達1,798元,高於認購價格1,000元,顯見父母藉放棄認股權,實際係將各自擁有之認股權贈與子女,經輔導後乃就股權淨值與認股金額之差額補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類此案件之贈與日在1001111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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