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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出售】出售國內未上市(櫃)股票與國外有價證券課稅規定不同,請民眾留意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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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投資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如同一申報戶成員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合計數(即綜合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已逾免稅額度【114年度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兹整理相關規定提醒民眾注意:

所得來源

所得類別

所得額

損失扣除

損失扣除年限

國內

有價證券

交易所得

全數計入註1

有價證券

交易損失

當年度及以後3年註2

國外

海外財產

交易所得

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

達100萬元全數計入

海外財產

交易損失

當年度註2

註1: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不予計入。

註2: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提醒,無論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皆「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如民眾自行檢視後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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