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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戶籍遷移或除戶,可能影響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條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被補徵地價稅申請復查,多是因為原設籍者將戶籍遷出或除戶,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而被補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土地必須無出租、無營業外,尚需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為要件。因此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原設籍者將戶籍遷出或除戶,致具有前揭身分之人已無設籍該處,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依法補徵差額稅款。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一旦申准適用優惠稅率,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一定要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否則,除應依法補稅外,尚有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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